仲裁与诉讼有什么相同与不同点 上海劳动诉讼律师

日期:2021-05-26 阅读: 关键词:仲裁与诉讼,上海劳动仲裁咨询,上海劳动诉讼律师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方做出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上海劳动诉讼律师

  民事诉讼,就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一、两者有一定的联系:依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进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并且可以执行、撤销仲裁裁决。

  二、仲裁与诉讼相比,又有自身的特点:

  1、启动条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而民事诉讼不需要双方协商,只要一方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就会受理。如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进行诉讼,即你自己已放弃了诉讼的权利,所以认为仲裁和诉讼可并存是错误的。

  2、机构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法制局)和商会统一组建,其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兼职从事;法院的机构是国家法律的审判机构。简单地说,仲裁就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就约定以后出现纠纷时叫某仲裁机构做裁决,一旦裁定对双方都有法律效力。

  3、当事人权利不同,仲裁是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而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

  4、程序不同,仲裁实行一审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上诉。而民事诉讼可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并且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这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而民事诉讼无特殊情况必须公开审理。

  5、收费不同,仲裁费没有规定可以减交、缓交、免交,法院有规定。仲裁费比诉讼费高。

  诉讼和仲裁作为两种最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各有特色,各有所长;审视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比较国外的仲裁制度,对我国当前立法规定及实践中的仲裁与诉讼之关系的现状、弊端进行了分析,重构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本文第一章是仲裁和诉讼的理论基础。诉讼和仲裁的性质和特征是定位仲裁与诉讼关系的基石,对仲裁与诉讼各自的特点进行分析。

      本章第一部分指出诉讼是一种最普遍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主管的范围原则上不受限制;诉讼具有严格的规范性;直接以国家强制力为依托,对纠纷的解决具有刚性特征。但诉讼机制也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即高成本和以当事人的公开对决为表征。对这些缺陷的克服正是仲裁的特点。

  本文第二部分对仲裁的性质进行了分析,仲裁是民间性与司法性的混合,它独立与诉讼而存在;仲裁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具有灵活性、经济性,这使仲裁对诉讼形成了重要的资源互补,并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同时,仲裁也隐含着一些缺点,这就需要司法的支持与监督。

  本文第二章放眼世界,对仲裁与诉讼相关的制度进行了横向的比较分析,指出国外仲裁与诉讼关系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即总体上是大力支持仲裁的发展。

本文第三章立足中国,分析了诉讼与仲裁的区别和联系,并对现状进行了反思,指出二者关系存在的问题:仲裁缺乏独立性,诉讼对仲裁过度干预,从而使我国的仲裁制度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 最后,本文力图对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进行重构。这种重构是以公正与效率并重为价值标准,以弱化司法干预但不完全排斥司法监督为基本原则,二者关系的基本架构为:以相互独立为基础,以相互影响为关键,达到相互竞争共同发展。

  为此,有必要根据法理,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针对我国的现状进行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扩大可仲裁事项,放宽对仲裁协议的要求,强化仲裁庭的权力,弱化对仲裁的司法监督。

  如果民问借贷的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选定了仲裁机构或者是在发生纠纷之后订立了仲裁协议的,按《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借款人或贷款人可以向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对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实当事人之间有仲裁约定的,对当事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法院也会告知当事人按照约定去进行仲裁。

  但电有特殊情况需要注意,首先,就是如果当事人达成的仲裁条款或协议无效的(例如选择仲裁机构有误,选定了根本不存在的仲裁机构或者约定仲裁的事项超出了仲裁委员会可以处理的范围),法院仍然可以受理当事人的诉讼并进行审理。

  其次,如果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时,没有告诉法院和对方订立过仲裁条款或协议,也没有提交相关的材料,法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理了案件并通知了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也按照正常程序出庭应诉作出答辩,而没有主张案件应进行仲裁的,那么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就具有了案件的管辖权。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提出诉讼的当事人没有提出仲裁的要求,而对方当事人也没有就此提出异议,这相当于双方放弃了自愿达成的仲裁意愿,而重新选择了诉讼。

  为了案件能顺利处理,法院就拥有了审理案件的管辖权。当然,如果对方当事人在收到法院通知后,明确提出双方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或协议,那么法院就不应该在继续审理,案件还是应该提交仲裁机构处理。上海劳动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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