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仲裁法律咨询拒绝调动不去新岗位报到构成旷工吗?

日期:2021-08-16 阅读: 关键词:拒绝调动,旷工,上海劳动仲裁法律咨询

        拒绝调动不去新岗位报到,构成旷工吗?


  王某某是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员工,自2017年8月1日起被派往本市杨树浦路星外滩十号楼担任物业副主管。

  2020年4月10日,公司书面通知王某某,告知:星外滩十号楼业主要求撤销物业主管编制,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多次协商均未达成协议,现通知自2020年4月13日起将王某某调至上海国际航运服务中心项目(地址为本市公平路),工作岗位及薪资待遇保持不变,并要求王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上午9时报到,否则将按照旷工处理。

  王某某不接受公司安排,经催告仍未至新岗位报到。

  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第一章9.3条规定: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和与员工表现,与员工协商或单方变更工作职位及工作地点……在员工对变更内容持有异议时,应通过合法程序向公司提出,并承诺在双方未就变更内容协商一致或通过相关途径解决争议前,服从公司的安排。员工因此造成消极怠工或有其他违反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公司视其实际情况,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的处罚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第八章2.4条规定:一个考勤周期内累计旷工满24小时及其以上的,或连续12个考勤周期内累计旷工满32小时及其以上的,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4月17日,公司书面通知王某某,因王某某累计旷工3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故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

  6月1日,王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2万元,仲裁委不予支持,王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王某某采用消极怠工的方式未至新岗位报到,其行为已构成旷工 一审法院认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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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因物业业主撤销物业主管岗位,导致公司调整王某某的工作地点,且两地距离不远,故公司据此调整王某某工作地点合情合理,自2020年4月13日起王某某采用消极怠工的方式未至新岗位报到,其行为已经构成旷工,现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规定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不构成违法解除,故王某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2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员工上诉:变更工作地点需要和我协商一致才可以 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一审判令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有悖事实,于法无据,且显失公平。根据双方于2017年签订的补充协议,我的工作地址确定为星外滩10号楼,职位为物业副主管。公司于2020年4月未经协商,即通知我至公平路物业工作,并以我未服从安排及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悖事实。

  法律未规定变更后的工作地点与原工作地点距离不远不构成合同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双方应经协商。 二审判决:经催告拒不到岗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扰乱了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是否违纪及违纪是否严重,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或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 就本案而言,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审查王某某是否存在旷工的违纪行为。

  对此,本院认为: 首先,《员工手册》规定了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与员工协商或单方变更工作地点。本案中,因业主撤销相关岗位,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变更王某某的工作地点有据可循,并无不当。 其次,公司调整王某某工作地点,新工作地点距离原工作地点较近,工作岗位及薪资标准不变,王某某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并未因此而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此次工作调整不存在不合理之处。 最后,《员工手册》规定若员工对变更内容有异议,应通过合法程序向公司提出,解决争议前,应服从公司的安排。故王某某对公司的调整决定,可以有不同的意见和理念,但应通过正常的途径反映,而不应服从意识淡薄,以消极的方式予以抵制或者对抗,其经催告拒不到岗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扰乱了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王某某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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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见的八种违法克扣工资情形

  1、迟到、早退扣工资。

  上班迟到每个用人单位都会有,百分之九十以上企业的应对方式就是扣工资。

  员工迟到扣工资违法吗?

  虽然用人单位没有法定的“罚款权”,但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制定合理的考勤扣款是倍允许的。那为什么大多企业制定的迟到早退扣款制度不能在争议案件中作为有效证据呢?

  因为很多企业制度都会有迟到多少分钟以内罚款多少,超过多少时间算旷工半天,超过多久时间算旷工一天、一些迟到罚款超过员工的正常工作日薪,这样的规定就是不合法的规定。

  2、孕期女职工请产检假扣工资

  根据相关劳动法条例,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期间的工时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如果用人单位因女职工请假去产前检查而罚款,那么就属于违法行为。

  3、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

  旷工指的是员工在正常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在日常工作中也十分常见。而大多用人单位对于无故旷工这一行为一般都是着重处罚。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连续旷工可解除、累计旷工解除,劳动者无故旷工,用人单位有解除的权力。

  而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则没有法律依据,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劳动者旷工单位可以不支付当天的工资,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相当于另外两天的劳动,用人单位未支付报酬,是违法行为。

  4、员工离职扣发工资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人员的流失,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限,未到服务期限离职,扣发工资。

  还有就是,员工未按规定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申请就离职,扣发当月工资,都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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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工作指标、业绩指标未达标

  很多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都是底薪+提成或奖金的工资构成。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刺激工作积极性,为员工制定销售目标或工作量,员工达不成相应的指标,依照完成度扣底薪。

  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劳动报酬,员工工作量和业绩未达标不能克扣员工工资。

  6、请事假扣超过一天的工资

  劳动者除了法律规定的假期外,因个人原因请假,用人单位应依照实际情况予以批准,员工请事假企业可以不支付当天的工资。

  很多企业为了减少员工的事假频率,规定员工请事假扣除了员工当天的工资后,还会扣罚一天甚至两天的工资,明显是违法的行为。

  7、强行捐赠、购买,从工资中扣除

  一些用人单位借公益募捐的名义,从员工工资里面扣款进行捐赠,也不管员工同不同意,这种情形下员工可以拒绝,企业强行捐赠是违法行为。

  还有一些企业强行让员工买自己公司的产品,或是强行要求员工定制工装,在工资里扣除相关的费用,但凡是有强迫性质的要求捐款都是违法行为。

  8、因员工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员工失职、违反规定等情形下给单位造成了损失,企业在有明确证据的的情形下下,可以要求员工赔偿。

  企业可根据具体数额从员工工资中扣除部分工资,每月扣除的数额根据员工的工资而定。很多企业直接把员工的月工资扣完,直至赔偿结清,这实际是违法的行为。

  法律中明确规定,员工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如果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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