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许多雇主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必须经批准,经批准的加班才能有效。这些规定确实限制了随机加班,但也使一些工人在加班后无法获得相应的报酬,从而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热情。事实上,加班审批制度并不是一个万能的制度。只要工人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合理合法地加班,即使不履行审批程序,雇主也应视为加班并支付相应的报酬。下列案件上海劳务纠纷律师分别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案例:
王坤于2020年9月4日加入一家制药销售公司。双方口头同意其工作为区域OCT(非处方药)销售代表。公司规定,所有员工的工作时间为上午8:30至下午6:00,冬季为上午9:00至下午6:00。在工作期间,王坤需要按照出勤要求打卡,每月休息4天。
2021年8月5日,公司单方面终止了王坤的劳动关系。王坤同意离职,但要求公司支付24713.29元,延长工作日和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公司拒绝了王坤的要求,理由是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加班必须提前申请,加班费必须经批准后支付。
律师评析: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规定的日常工作时间为夏季9个半小时,冬季9个小时,每周只休息一天。由此可见,王坤每周需要加班一天。由于公司明确规定了员工的工作时间,员工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属于加班,应视为公司指示员工加班。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不需要单独申请加班,获得公司批准。因此,公司应在相应时期向王坤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