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律师所答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情形

日期:2022-03-03 阅读: 关键词:上海,合同,律师所,答,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法律赋予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的一种基本权利,它的目的在于在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出现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中止合同义务的履行。那么,行使不安抗辩权算违约吗,法律对不安抗辩权有何规定?上海合同律师所来解答

 

  在合同中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否是违约行为?

  上海合同律师所解答:行使不安抗辩权不算违约,但如果错误行使不安抗辩权,应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七)《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上海合同律师所解析:

  按《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应负违约责任。

  先履行方符合以上适用条件,即取得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将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何种影响,这就是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根据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是否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可将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划分为两个层次。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违约。中止履行乃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之含义,因此它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关系消灭,而是维持合同关系。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后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担债务责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应当通知后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借鉴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有关规定。我认为,该合理期限的确定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而定,但以不超过30天为宜。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后,先履行方不获对待给付的危险消失,因此应当恢复履行合同。此时,充分体现了不安抗辩权的一时抗辩权的性质。

  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则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中国《合同法》明确赋予先履行方以解约权,这是对大陆法系各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重大发展,从而使得该制度能够为先履行方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保护。
 

上海合同律师所答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提示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条件的规定,只要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表现出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其应当包括以下类型:

  (1)在承揽合同场合,承揽人于缔约后丧失履行能力,依约又不得转交他人完成工作;

  (2)在劳务合同场合,提供劳务者于缔约后丧失劳动能力;

  (3)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场合,出卖人欠缺《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的若干许可证,就很难保障完成不动产物权的移转登记,也就是说,买受人很可能无法取得所买商品房的所有权,这构成出卖人难为对待给付之虞,即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4)在租赁房屋用于餐馆经营的场合,拟做餐馆的房屋距离居民楼太近,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主管机关依法拒发《餐饮服务许可证》,这构成出租人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5)在租赁房屋用于酒店服务业的场合,拟做酒店客房及厨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消防验收不合格,并且情形严重,消防机构出具了《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这构成出租人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6)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一物两卖,将约定交付的特定物卖与他人,以致履行不能;

  (7)债务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8)后履行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履行能力丧失,如机械制造公司因疫情等原因招不到工人导致生产停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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