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日常执业中,常常会遇到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形。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其条款的明确性至关重要。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诸如当事人的疏忽、表达能力有限、交易的复杂性等,可能导致合同条款存在模糊不清、歧义或缺失的情况。当面临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时,应如何确定履行规则,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并维护交易的公平与秩序,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需要深入探讨的重要问题。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这一规定为解决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问题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在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会尝试引导当事人进行协商,通过友好沟通达成补充协议,以明确合同的具体条款。这既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也有利于维持双方的商业合作关系。例如,在一些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对货物的质量标准约定不明,律师可以协助双方重新审视合同目的、行业惯例以及交易时的背景情况,促使双方就质量标准达成一致意见,从而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损失。
若当事人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则会依据合同相关条款来确定履行规则。这要求律师仔细研读合同文本,寻找可能存在的与约定不明条款相关的线索。比如,在一个租赁合同纠纷中,关于租金支付的时间仅约定了“定期支付”,但未明确具体日期。此时,律师可以查看合同中是否有关于付款周期、起止日期等其他相关条款,如果租赁期限是一年且自某月某日起算,而付款周期为季度,那么可以合理推断出每季度的首日为租金支付日。同时,参考类似租赁合同的交易习惯也是一种重要的方法。在上海的商业租赁市场中,通常会有某些通行的付款惯例,如每月或每季度的固定日期支付租金,这些惯例可以为确定合同履行规则提供有益的参考。
在既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依据合同相关条款确定履行规则的情况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会考虑适用交易习惯。交易习惯是指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中,为人们所普遍采纳、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的习惯做法。例如,在上海的建筑行业,对于工程款项的结算往往有一些特定的习惯做法,如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比例的款项,剩余款项在一定质保期届满后结清。这些交易习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业内的普遍共识和公平合理的商业惯例,可以作为填补合同漏洞的依据。
然而,在适用交易习惯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也需要注意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交易习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例如,某些地区可能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行业潜规则,如在特定商品交易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这种所谓的“习惯”显然不能被认可为合法的交易习惯,更不能作为确定合同履行规则的依据。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还会综合考虑合同的目的、诚信原则以及公平原则等因素来确定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合同目的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它贯穿于合同的始终。在确定履行规则时,应当以实现合同目的为导向,避免因条款约定不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严重偏离。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秉持诚实、守信的态度,不得滥用权利、规避义务。当合同条款存在多种解释可能时,应选择最符合诚信原则的解释方式。公平原则则强调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应保持平衡,不能一方因合同条款约定不明而获得不合理的利益,另一方却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在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处理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案件实践中,还需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无论是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过程、交易时的沟通记录,还是行业内的交易习惯、相关行业标准等,都可以作为支持某种履行规则的证据。充分的证据能够使法官或仲裁员更加准确地理解案件事实,从而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例如,在一个服务合同纠纷中,关于服务内容的详细范围约定不明,律师可以通过收集双方在服务过程中的邮件往来、会议纪要等文件,证明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对服务内容的真实理解和操作方式,以此为依据主张合理的履行规则。

总之,面对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规定、交易习惯、合同目的、诚信原则、公平原则等多种方法和原则,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谨慎地确定合同的履行规则。这不仅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需要其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良好的沟通能力,以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为当事人提供准确、有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在上海这个经济发达、商业活动频繁的城市,合同纠纷的处理尤为关键,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其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他们以专业的素养和严谨的态度,为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问题提供了合理的解决方案,保障了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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