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公园旁律师论被驳回赠与股权该如何

日期:2021-11-12 阅读: 关键词:襄阳公园旁律师,撤销权,合同期限

  案情简介:2012年3月1日,古尔鲁与湍黛科签订一份协议,双方约定:本协议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期限为5年。湍黛科担任B公司营运副总经理岗位工作……B公司注册资金为300万元,湍黛科拥有其中5%的原始股权,并且在合同期限未满5年之前不得离职,如离职没收湍黛科所有赠送股份……。 协议签订后,古尔鲁于同年5月10日,向湍黛科银行卡转入10万元。同日,湍黛科通过其银行卡向B公司汇款10万元作为投资款。2012年5月23日B公司成立,登记注册资本为200万元,股东分别为古尔鲁、湍黛科和陈某,所持有的股份分别为:65%、5%、30%。

  2013年2月18日,B公司向湍黛科发出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记载解除的理由是:1.不能胜任工作。无法达到公司所规定相关业绩与生产初期目标值。2.任职期间管理混乱,造成公司人员流失过大。造成公司生产定单无法在指定期限内按期完成交付。3.任职期间对生产报废率管控不到位,造成生产成本过高。当日,湍黛科签收了该份通知并领回了个人物品。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中中法民二终字第531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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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观点为: 2012年5月10日,古尔鲁向湍黛科转账10万元,同日,湍黛科以收到古尔鲁转账的银行卡向B公司汇入10万元,再结合古尔鲁、湍黛科于2012年3月1日签订协议记载古尔鲁赠与湍黛科B公司5%的股份,应认定古尔鲁转账给湍黛科的10万元是用于湍黛科入股B公司的,即湍黛科在B公司拥有的5%股权是古尔鲁赠与的,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

  关于古尔鲁要求撤销赠与是否符合条件的问题。《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该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古尔鲁、湍黛科在协议中约定“湍黛科在合同期限未满5年之前不得离职,如离职没收湍黛科所有赠送股份”,即双方对赠与合同约定了相应的义务。从该约定内容进行解释,是指湍黛科在合同期限即5年内不得主动离职,如果主动离职,即属于湍黛科不履行赠与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此时古尔鲁有权没收所赠送的股份。本案中,古尔鲁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个人物品领回确认书、签收回执只能反映出湍黛科离开B公司是由于B公司单方行使解除权,而不是湍黛科主动申请离职。退一步讲,即使B公司解除与湍黛科的劳动合同的理由是正当的,也并不能证明湍黛科没有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故应认定古尔鲁诉请撤销赠与湍黛科的股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驳回古尔鲁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上海赠与协议纠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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