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4种情况下,宅基地/自建房将无法进行确权登记!上海拆迁律师为你详细解读

日期:2022-12-19 阅读: 关键词:上海拆迁律师,确权登记

  为确保完成“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住宅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自然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加快住宅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如果我们的宅基地或房屋具有通知规定的四个条件之一,将不允许登记。那么,究竟是哪四种不同情形呢?上海拆迁律师对此进行详细整理。

这4种情况下,宅基地/自建房将无法进行确权登记!上海拆迁律师为你详细解读

  一、乱占耕地建房

  耕地指的是通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是我们国家赖以发展生存的资源。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耕地上修建窑炉、坟墓,禁止在耕地上擅自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借土。

  也就是说,在未经国家批准的情况下,我们的农民通过朋友是不能擅自在自家耕地里建造一个房屋的,这属于自己违法建设用地市场行为。

  但实践中,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这种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管理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将可能面临被相关政府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自己或者社会治理、限期拆除房屋、罚款等法律行为后果;严重问题的话,甚至成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法律明文禁止乱建宅基地。这一次,《通知》明确强调了在挪用土地上无法确认和登记建房权的问题,进一步体现了国家打击挪用建房用地、有效保护耕地的决心。

  二、违反生态保护红线控制要求建房

  生态保护红线指的是在自然生态旅游服务功能、环境信息质量安全、自然教育资源可以利用等方面,需要企业实行严格保护的空间边界与管理限值,其设立有助于学生提升我国生态系统提供服务功能、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中国经济建设社会不断发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未经批准,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开发建设。如果我们农民在当地生态保护红线以内建房,他们辛苦建造的房屋将面临拆迁,更不用说登记了。

这4种情况下,宅基地/自建房将无法进行确权登记!上海拆迁律师为你详细解读

  《通知》中将违反社会生态环境保护红线管控要求进行建造的房屋排除在确权登记工作范围之外,让我们看到了一个国家要严守政治生态系统保护红线这条“生命线”的态度。

  三、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

  目前,一些城市居民厌倦了城市的喧嚣生活,逐渐向往悠闲的田园生活,于是纷纷到农村购买住房用地和自己的住房。我一点也不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设的房屋发放土地使用证。也就是说,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宅,村民与城镇居民之间的转让无效。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于农村宅基地,村民只拥有使用权,而其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不能进行买卖,只能在同一集体主义经济发展组织管理内部控制成员国家之间转让。

  由此,城镇农村居民进行购买宅基地的行为,缺乏相关法律理论依据,没有一个身份信息保障,容易引起买卖双方的矛盾、造成企业社会发展不稳定影响因素,而《通知》明确我们强调对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的行为不予办理确权登记,或许有益于遏制城镇居民消费购买宅基地的风气。

  四、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传统称谓,主要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没有相关的证件,没有土地转让费等费用的支付,其产权证由乡镇政府或村庄颁发,而不是由国家房屋管理机构依法颁发,不受保护。

  《通知》明确企业强调对小产权房,不得进行办理相关登记,阻断了小产权房通过数据确权登记的方式可以成功“转正”的道路。

  小产权房无法及时进行数据确权登记,不具备合法用户身份,若购买小产权房的话,其购买服务合同管理无法在房管局备案,也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风险影响较大,容易可以引起社会纠纷。因此,对于我们要不要买小产权房这个环境问题,大家一定要慎重考虑。

这4种情况下,宅基地/自建房将无法进行确权登记!上海拆迁律师为你详细解读

  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和小产权.这些违法土地使用行为不能通过权利确认和登记行为合法化。因此,上海拆迁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在建设房屋或房屋基地转让时,必须牢记法律明令禁止的情况,否则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如果您也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上海拆迁律师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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