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承诺书怎么成了认定敲诈勒索的证据?快和上海拆迁律师来看看

日期:2022-12-17 阅读: 关键词:上海拆迁律师,拆迁承诺书

  从以上可以看出,夏某理等人重新索取拆迁补偿费用,属于被拆迁方对拆迁补偿重新提出主张,属于法律许可的范畴。夏某理等人重新索取拆迁补偿费,虽然数额巨大,但并非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提出,也就是说,争议的补偿费,并非明显地不属于夏某理等人所有,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上海拆迁律师就来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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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样的争议利益,夏某理予以索取,实际上是行使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不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前所述,非法占有必须是财物明显不属于行为人,而行为人采取了刑法禁止的取得方式,常见的盗窃、诈骗、抢劫等即是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本案中,夏某理等人对拆迁补偿费有异议,为了取得更多的拆迁补偿费而向开发商索取,不能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并且,如果认定属非法占有,那么,非法占有的数额也无法确定,因为夏某理等人可以向开发商要求重新赔偿的数额无法确定。本案不同于为公用设施、国家利益进行的拆迁、迁坟赔偿,价格由政府统一确定,而系为商业目的所进行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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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涉房屋拆迁特别是迁移祖坟应赔多少,没有法律强制性标准,具体补偿标准应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在夏某理等人依法可以提出重新索赔补偿费的情况下,多少补偿费是合法的,多少是不合法的,难以确定。综上,不能认定夏某理等人与开发商达成协议的25万元补偿费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夏某理等人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中“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客观要件。

  成立敲诈勒索罪,其客观行为要件应当符合以下几个特征:

  (1)采用威胁、要挟手段;

  (2)威胁、要挟的内容足以引起被威胁、要挟的人内心恐慌、惧怕;

  (3)被胁迫者因之处分了财产,将财物交予威胁、要挟者。

  本案中,夏某理等人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要件。理由在于:

  (1)夏某理等人向开发商提出索赔,是在行使正当权利。夏某理向开发商提出索赔时并没有以举报为条件,而是将索赔材料与举报材料分别交给开发区管委会和县信访局,且未告知开发商其已经向信访局举报。也就是说,夏某理等人并没有直接向开发商以举报为条件进行所谓“威胁、要挟”。

  (2)开发商得到夏某理举报的信息来源于开发商的不当打听及开发区工作人员的不当告知,而不是来源于夏某理主动告知,更不是夏某理附举报条件地向开发商提出索赔。受理举报机关不应将举报信息告知被举报人是一个最基本的工作原则。

  但开发商不仅从受理举报机关处得到被举报的信息,而且通过开发区有关人员了解了夏某理等人的联系方式,出于了解夏某理等人真实意思的目的,主动约见夏某理等人。夏某理在得到开发商约见熊某后才将举报信、索赔材料交予开发商。也就是说,将举报信与索赔材料联系一起是开发商主动行为的结果。

  (3)夏某理与开发商谈判是一个民事谈判过程,谈判的结果也不是敲诈勒索的结果。被告人一开始并不同意签订承诺书,经过谈判才与开发商签订了开发商以出资25万元来换取被告人同意停止对工程项目的伤害、影响的承诺书。

  此承诺书的签订是由于开发商再三保证不会让人知道,并称大家都要遵守承诺。而开发商方面的谈判人唐某某的证人证言也称“要让被告人在不利于他们的承诺书上签字,一旦被告人拿到钱后仍举报,可以利用承诺书向有关部门举报他们的不法行为,用承诺书保护企业的自身利益”。从此可以看出,被告人签订承诺书,完全是出于民事谈判的结果,而开发商却是以制造夏某理敲诈勒索的证据为目的而签订承诺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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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拆迁律师觉得,夏某理事后的表现也体现了其索赔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的特征。当夏某理感到签下承诺书对己不利,要求退还已索得的l0万元时,被开发商所拒绝。这也表明,夏某理的初始索赔意图并不以举报为手段和条件。综上,夏某理等人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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