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拆迁费怎么就成了敲诈勒索?上海拆迁律师带您了解

日期:2022-12-05 阅读: 关键词:上海拆迁律师,拆迁费的标准

  夏某理等人的行为不具备敲诈勒索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特征。关于如何理解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在学术界争议较大。刑法保护的是公私财产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一般情况下,非法侵占了不是自己的财物,即为非法占有。上海拆迁律师就来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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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实际上,现实中的财产关系非常复杂,尤其在财产归属不是非常明确的情况下,行为人实际取得了对财产的控制,能否认定为非法占有?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不能一概而论,对于那些财物归属确实存有争议的情形在认定中一定要慎重,只有行为人明知财物不属于自己而故意以刑法禁止的方式将该财物占为己有的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就本案来说,认定夏某理等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关键是考察其所取得的10万元补偿款是否明显不属于夏某理可以占有。结合案情,夏某理等人作为拆迁户,难以认定其向开发商索赔补偿费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理由如下:

  首先,夏某理等人对拆迁补偿费存在争议,其虽然已经取得一定补偿费但并不排除还可以继续要求取得补偿费。根据国务院《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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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叶某与拆迁公司签订了关于房屋拆迁协议,其实质就是叶某与旅游公司签订拆迁协议。因此,该协议的效力是本案中较为关键的一个文件。案中所涉的房屋、坟墓的所有权、使用权均为叶某全家人所共有,叶某与拆迁人所签订的协议,严格来说,必须得到包括被告人夏某理、夏某云等全家人的同意。否则,协议即未生效。

  从案情可以看出,本案中拆迁协议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1)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叶某与拆迁公司签订协议受全家委托;

  (2)本案所涉房屋、坟墓的所有权、使用权为叶某全家共同享有,叶某不能对家中其他人对财产的所有份额单独行使处分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本案中,拆迁公司也没有催告夏某理、夏某云追认拆迁协议的效力,夏某理、夏某云也没有追认,夏某理、夏某云,以及熊某起初虽然开始并未明确对拆迁补偿费标准提出异议,但一直不同意叶某签订的拆迁合同,事后也未有过追认行为,因而不能以夏某云从其母亲处收到房屋补偿费42000元。

  夏某理从夏某云处拿到10000元为由,即认为夏某理、夏某云已经追认的该合同的效力。相反,2005年12月中旬,夏某云对家人在迁移坟墓时未通知自己到场而表示了不满,夏某理也对拆迁工作有意见,因而产生重新向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索取拆迁、迁坟相关损失赔偿费的想法。

  其次,夏某理等人可以依法向开发商提出重新索取拆迁补偿费的要求。虽然夏某理等人就拆迁、迁坟问题,是与开发区之间发生的,但鉴于开发可能存在不合法因素,对拆迁人所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引起拆迁的开发区和开发商来共同承担责任,被告人可以选择任一主体要求赔偿。

  夏某理等人向开发商重新索赔拆迁补偿费用,并非法律禁止。根据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199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也曾规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此类纠纷的案由也确定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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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分析,上海拆迁律师认为夏某理等人通过何种途径提出重新索取拆迁补偿费,都是可以的,而能否重新取得拆迁补偿费、可以重新取得多少拆迁补偿费,则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夏某理等人与开发商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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