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拆迁律师谈房屋卖出未过户拆迁补偿款给谁

日期:2022-04-02 阅读: 关键词:上海房产,拆迁,律师,谈,房屋,卖出,未,过户,

  案情简介:

  2008年6月3日,秦宗孝与孙建国签约。秦宗孝(买方)与孙建国(卖方)于2008年6月3日签订了《房屋销售合同》,但双方尚未办理转让手续。2014年,房地产被纳入拆迁范围。让我们看看谁拥有拆迁补偿,看看法院在本案中的精彩判决!2008年6月3日与孙建国签订了合同。
 

  法院论证了拆迁补偿的所有权:

  秦宗孝与孙建国于2008年6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真实含义。内容不违法,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2008年6月3日,秦宗孝与孙建国签约。

  合同签订后,秦宗孝支付了约定的购房款,孙建国交付了房屋和房产证原件。但从双方陈述的事实来看,由于2014年涉及房屋的土地被纳入政府拆迁改造范围,双方尚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秦宗孝虽然与孙建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孙建国支付了所有购房款,但秦宗孝虽然实际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秦宗孝虽然实际占有、使用、收入,但并未实际取得购买房屋的所有权。
 

上海房产拆迁律师谈房屋卖出未过户拆迁补偿款给谁
 

  2008年6月3日,秦宗孝与孙建国签约。

  上海房产拆迁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秦宗孝无法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孙建国作为涉案房屋登记的所有人,与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从某种意义上说,孙建国在本协议中的合同权是其出售给秦宗孝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对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卖方应当履行向买方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文件,并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孙建国应当及时以秦宗孝的名义登记出售房屋的所有权,因政府拆迁政策原因,在这种情况下,秦宗孝可以选择终止合同,也可以选择要求购买房屋产权的对价——拆迁补偿,现在由于孙建国还没有实际收到拆迁补偿,秦宗孝要求确认孙建国出售给秦宗孝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应当予以支持。

  秦宗孝在审判中明确其拆迁补偿是根据上述拆迁协议中孙建国享有的合同权益,因此拆迁协议指出的部分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拆迁补偿,应由秦宗孝享有,孙建国因出售被征用标的物并收取购买资金,无权重复享受征用补偿。
 

  上海房产拆迁律师特别提示:

  虽然买方最终胜诉,但对于房屋销售,无论买卖双方关系如何,记得及时办理转让手续,否则,一旦遇到类似的拆迁,可能会发生纠纷,此外,卖方自身的债务问题,也可能导致房屋被法院扣押,拍卖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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