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名拆迁律师讲未过户房屋拆迁款谁来得

日期:2022-01-25 阅读: 关键词:上海,有名,拆迁,律师,讲未,过户,房屋拆迁,

  案件简介:付二生(买方)与涂伟程(卖方)于2008年6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14年系争房产纳入拆迁范围,卖方(卖方)于2008年6月3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对于拆迁补偿款的归属,法院提出以下论点:付二生与涂伟程2008年6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协议签署后,付二生支付了购房合同款,涂伟程交付了房屋及房产证明原件。但是从双方陈述的事实来看,由于涉案房屋所在地2014年被纳入拆迁改造范围,故双方至今尚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有效;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得发生效力。尽管付二生和涂伟程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将全部购房款付清,但是,由于房产管理部门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付二生对所购房屋虽然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但是尚未实际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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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造成物权设立、变更、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的规定,由于购买房屋的物权已经被拆除,付二生便不能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作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涂伟程,与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上海有名拆迁律师从某种意义上说,涂伟程在协议中的合同权利就是其出售给付二生的房屋及使用权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卖方应当履行向买方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及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之规定,涂伟程已向买房收取了购房款,出售房屋本来应该及时办理过户到付二生名下,现在由于政府拆迁政策的原因,该房屋已被查封,付二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也可以选择要求消灭所购房屋产权的对价—拆迁补偿款,由于涂伟程亦未实际领取拆迁补偿款,那么付二生请求确认其在上述征收补偿协议中享有涂伟程出卖给付二生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对应的拆迁补偿款,根据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原则,应当予以支持。

  在庭审中,付二生提出自己主张的拆迁赔偿款,是上海有名拆迁律师根据上述拆迁协议中涂伟程享有的合同权益为依据,因此,本案拆迁协议所指的部分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等拆迁补偿费用,应当由付二生享有,由于已经将被征收的标的物卖掉,并对购买的房款收取费用,涂伟程无权再享受征收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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