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名拆迁律师解析违法拆除养猪场谁赔偿

日期:2022-01-13 阅读: 关键词:上海,有名,拆迁,律师,解析,违法,拆除,养猪场,

  1.在房屋损失方面。案件中的房屋已经被认定为违建,不应予以赔偿。而在前期征收评估过程中,行政机关已经委托评估机构对涉及的房屋进行评估。上海有名拆迁律师根据估价对案件所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关于家禽和动物的损失。在肥猪、仔猪重量、母猪价格、禽类数量等方面,当事人提交的财产损失清单上有很大差别,但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明证据。如果案件证据能证明,行政机关对养殖场按市场价格进行家禽、牲畜处理、扣掉猪圈费用后,出售家禽牲畜所得所得应予以返还。

  3.在物品丢失方面。在强制拆除过程中,行政机关没有制作保管物品清单,也没有对物品进行财产公证或邀请第三方见证保管的过程和物品,未尽到强制拆除违建过程中对合法财产保管的注意义务和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提供的财产损失清单和音像资料缺乏其它证据来支持,不能客观地反映财产损失的真实情况,不能完全以此为依据进行财产损失认定。由于行政机关不能履行其举证责任,当事人提交的财产损失清单也缺乏客观性,因此,法院应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的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损害赔偿金额。

  第二次审理的申请人王文强对被申请人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一案(以下简称“菏泽市政府”)提起行政诉讼,对2019年1月1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行终1574号行政判决不服,请求本院复审。自2019年8月1日起开始受理案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10月21日上午在本院第四法庭组织公开询问。复审申请人王文强,被申请人开发区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郑成德,宋时灿,菏泽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王海存。该案目前已进行审查。

  王文强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和一审判决三案,改判赔偿损失2000961.48元。其基本事实及理由如下:1.原审判决的经济损失数额显失公平,对财产损失无具体赔偿数额,现有物品是否完好,能归还多少能还没查清。2.就生猪损失而言,根据被诉人提交的处置价款赔偿,未按2017年8月12日的市价予以赔偿。被申请人不得因其错误行为而不进行对价补偿,按其处理的价格赔偿有失公平。3.初审对房屋的赔偿标准按早已过期的评估报告价赔偿不当,应在拆除时按房屋价格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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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区管委会答复说,案件涉及的建筑已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相关损失不予赔偿。养猪的损失,是以当时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其它财产已归原处,王文强置之不理,造成损失扩大,应负责任。

  济宁市政府答辩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要求拒绝王文强的复审申请。

  上海有名拆迁律师经过本院审查,王文强经营的文强养殖场属非法建筑,已由菏泽市规划局对王文强违法建设的限期拆除决定进行强制拆除。2017年8月12日,经开区管委会对案涉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行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做出,并违反了法定程序。聊城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高新区管委会对王文强养殖场进行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二审判决撤销菏泽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确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强制拆除王文强养殖场的行政行为违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该案现存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王文强应赔偿的范围和数额问题,结合王文强的再审请求,具体包括物损、养猪损失、房屋赔偿标准等三个方面。

  有关货物丢失的问题。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情况下,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如果原告不能举证,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二、二审均认定高新区管委会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未对王文强物品进行制作清单,王文强未进行财产公证,也未邀请第三方见证保管过程及物品,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对合法财产保管的注意义务和举证责任,是符合本案实际情况的。在此基础上,高新区管委会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二,初审同时认定,王文强提供的《财产损失清单》和视听资料缺乏其它证据来佐证,无法客观地反映损害财产的真实情况,不能完全以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认定一方的损失,人民法院应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遵从法官的职业道德,利用逻辑思维、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确定补偿金额。

  由于高新区管委会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王文强提交的财产损失清单也缺乏客观性,因此,法院应根据上述原则,在核查开发区管委会保管且完好的物品的基础上,对王文强提出的损害赔偿问题也缺乏客观依据。然而,初审时没有对有关具体损失进行认定,而是认为如果开发区管委会不能向王文强返还所保管的物品,则应赔偿因其保管不善造成的财产损失,损失金额可参照王文强制作。虽一、二审判决都没有对具体损失进行认定,也没有解决双方在物品损失方面的纠纷,但是它所确立的赔偿原则已经最大程度地保护了王文强的权益,王文强就该部分损失可按照上述原则与高新区管委会确定。如果双方经协商仍不能确定该部分损失,王文强可以依法寻求救济。

  猪和其他禽类动物损失的研究。初审时,高新区管委会提交了“关于实施王文强养殖场拆除程序的说明”,其中显示,2017年8月12日,聊城市建集团受开发区管委会委托,协助对王文强养鸡场按市价出售家禽、家畜等,扣减抓猪费后资金共计83271.2元。二审均认定,开发区管委会销售家禽家畜所得款项应退还王文强。据王文强提交的财产损失单,所提出的育肥猪价格以及肥猪、母猪、仔猪的头数等与开发区管委会所公布的数据不相一致,在肥猪、猪仔、仔猪等方面与开发区管委会的数据相差不大。二、二审采信开发区管委会的证明,确定牲畜和家禽的损失,不存在明显的不合理。

  有关房屋补偿标准的问题。据征询中高新区管委会的说法,菏泽市弘正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补偿明细,系前期征收过程中所涉房屋评估。案件中的房屋已经被认定为违建,不应予以赔偿。一、二审按照估价价对案件中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赔偿,已经充分保护了王文强的权益。尽管没有提出任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这一部分损失,王文强提出的这一部分损失应赔偿200万元。初审时对该部分主张“不予全部采信,王文强待有新证据后也可另行主张权利”,指导不当,本院予以指正。

  总之,王文强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判决如下:拒绝了王文强的复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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