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赵屯拆迁律师答未出世胎儿能获得拆迁补偿吗

日期:2021-12-24 阅读: 关键词:土地承包,拆迁补偿,上海赵屯律师

  村民组获得的征地补偿,孩子分配时还在娘胎。孩子出生后,父母要求胎儿分一份,双方闹得不可开交...近日,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未出世胎儿能获得拆迁补偿吗

  基本案情:2020年,韩女士所在村民小组参与征地拆迁,并于当年7月正式形成征地补偿分配决议,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24:00首次分配在册人口。在决议规定的截止日期,韩女士正处于分娩阶段。当时,她要求胎儿也应该参与分配,但没有得到村民小组的同意。

  2019年10月14日,韩女士的孩子出生,与父母一起落户村民小组。2021年6月,第一次征地补偿正式发放。此时,韩女士的孩子已经2岁了。对此,她认为自己的孩子通过出生和定居取得了村民小组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应该参与小组的分配,并多次要求村组解决自己的需求。

  但村民组表示,韩女士的孩子出生在征地补充安置计划确定后。计划确定时,孩子仍为胎儿,未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依法参与土地补偿的分配。谈判失败后,韩女士将村民小组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上海赵屯律师认为,应当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召开村民会议,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对如何分配征地补偿进行投票,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村民会议的投票结果不得剥夺胎儿的合法权益,因此村组应当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的土地补偿12万元。
 

上海赵屯拆迁律师答未出世胎儿能获得拆迁补偿吗
 

  为什么胎儿能参与集体经济补偿的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然而,如果胎儿在分娩时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从一开始就不存在。胎儿的生理特殊性决定了它作为一个民事主体,享有权利是主要的,而承担义务是次要的。胎儿存在于母亲的腹部,无聊的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但其权利相当广泛。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村集团决定根据2019年6月28日24时,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出生,原告于6月28日仍是胎儿,上海赵屯律师鉴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权益,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实施胎儿权益的保护。

  由于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精神和相关政策法规,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按照户口属地原则,村民应当享有户口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补偿分配权,作为其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补偿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具有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本生活的功能。土地补偿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在征收集体土地时,胎儿应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预留份额。上海青浦律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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