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涉外婚姻律师来讲讲隐瞒身份在内地办理离婚登记的效力如何

日期:2023-02-22 阅读: 关键词:上海涉外婚姻律师,涉外婚姻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当事人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时享有中国国籍,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外籍身份后,并未注销中国国籍,相反又隐瞒其外籍身份在内地办理了离婚登记。当事人隐瞒外籍身份在内地办理离婚登记的效力如何认定?我们可以参考以下案例。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事项。

上海涉外婚姻律师来讲讲隐瞒身份在内地办理离婚登记的效力如何

  一审认为法院可以查明,梁某某与黄某某于1985年11月登记进行结婚。2007年3月27日,黄某某企业取得一个新加坡公司国籍。2015年8月10日,梁某某与黄某某以感情关系破裂为由持中国农村居民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至云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要求离婚登记。

  二人就离婚、子女教育抚养、财产不可分割等签订协议离婚协议书,同时通过签署了申请提出离婚登记声明书,声明书中没有国籍这一部分学生打印为“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二人填写的常住人口户口所在地均为“云龙区解放路321号1号楼3单元202室”。

  经审查,云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当日为二人办理离婚登记,并颁发离婚证。2018年2月27日,被告云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袁某与原告梁某某电话联系,口头告知其因第三人黄某某办理离婚登记时已取得新加坡国籍,二人2015年8月10日办理的离婚登记无效,并要求梁某某将离婚证交回。2018年3月5日,云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作出《离婚登记情况说明》并存放至徐州市云龙区档案馆,同时收回了黄某持有的离婚证。

  梁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民政局于2018年3月5日发出的《云龙区》中记载的2015年8月10日向黄确认其离婚登记无效的行为无效。

  一审人民法院可以认为,根据《国籍法》第三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中国社会公民教育取得一些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发展中国经济国籍。原告梁某与第三人黄某办理离婚登记工作之前,黄某已取得了新加坡国籍,其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已属外国人,不是我们中国企业公民。

  根据研究相关法律规定,江苏省民政厅设置不同婚姻登记处,负责业务办理全省涉外、涉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出国管理人员的婚姻登记。云龙区民政局不具备涉案离婚登记的行政责任主体资格,其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离婚登记问题行为是否属于一种超越职权主义行为,该行政组织行为都是无效。

  因此云龙区民政局作出案涉《离婚登记情况说明》的行为属于以确认无效方式纠正原违法离婚登记行为,该行为并无不当。被告云龙区民政局对原告梁某某、第三人黄某某作出离婚登记后发现登记错误,即作出确认离婚登记无效的行为,系依职权或依申请自行纠正原离婚登记行为。

  因此,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判决,驳回梁的诉讼请求。梁某不服一审法院可以判决,向江苏省高级管理人民对于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发展作出中国裁判。

上海涉外婚姻律师来讲讲隐瞒身份在内地办理离婚登记的效力如何

  江苏省企业高级管理人民对于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离婚登记是应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进行的,应当承认双方之间关于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费、财产和其他问题的协议,并以离婚证书的形式确认双方之间的离婚行政行为。

  由于婚姻登记机关签发离婚证书、婚姻登记机关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及解除婚姻关系后,离婚证书所确认的离婚具有外在效力及社会公信力。一旦离婚登记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就不可逆转。我国的法律法规也体现了这种不可逆转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但没有关于无效离婚或可撤销离婚的规定,也没有任何法律条例授权婚姻登记机构承认已完成的离婚登记中解除的婚姻无效或可撤销。

  在本案中,由于黄某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系外国人,因此云龙区民政局并无办理该离婚登记的职权。区民政局在此情况下以法定形式完成了该离婚登记。不具有级别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为符合离婚实质要件的涉外婚姻当事人进行离婚登记,其后又以无管辖权为由、以自行纠正方式确认离婚登记行为无效的,对于该自行纠正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涉外婚姻律师来讲讲隐瞒身份在内地办理离婚登记的效力如何

  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认为,即使此后云龙区民政局发现其没有办理涉外离婚登记的职权,其亦无职权确认该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该离婚登记。在此基础上,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并确认徐州民政局于2018年3月5日发出的《黄梁离婚登记云龙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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