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债务各管各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日期:2022-06-07 阅读: 关键词:约定,债务,各管,各,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夫妻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发生的债务,或者为维持共同生活的目的而发生的业务活动。上海婚姻财产纠纷律师解述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唯一法律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必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必要条件。


  案情简介

  赵三开了一家皮鞋厂。2021年9月,皮鞋厂陷入困境。为了实现营业额,赵三向王五借了30万元,并开了一张借据。贷款到达后,赵三用18万元支付违约金,12万元支付违约金。然而,在约定的还款日期,赵三无法偿还贷款。经过几次催促,赵三因各种原因推迟了还款。在绝望中,王五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赵三偿还剩余的28万元和利息,并要求赵三的前妻小成和皮鞋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约定债务各管各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判决

  赵三和王五之间的贷款关系是合法有效的,赵三应该履行偿还贷款和利息的义务。关于赵三的前妻小程和皮鞋厂是否应该承担本案所涉及的债务共同偿还责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中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承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也包括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赵三以个人名义从王五那里借钱,但所有的贷款都用于公司的经营需要,赵三是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公司经营取得的财产属于家庭生活收入的来源。他和他的妻子小程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达成协议,属于各自的财产,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涉及的贷款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本案的贷款关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可以确定案件中涉及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程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赵三的贷款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建立了一个独资公司,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法定代表人与贷款人建立私人贷款合同关系的名义个人,和贷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也就是说,公司是实际的债权人和共同的债权人,所涉贷款应依法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最终,桐庐法院判决:赵三、小程及皮鞋厂将王五借款28万余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相应利息。

 

  法条链接

  民法第一百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签署的债务或丈夫和妻子的事后批准,以及债务的丈夫和妻子的日常生活需要在婚姻关系生活需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以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承担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上海婚姻财产纠纷律师讲到但是,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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