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原则有哪些?上海离婚纠纷律师为您解答

日期:2022-12-08 阅读: 关键词: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不仅涉及到夫妻之间财产的调整,更涉及到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财产权利的保护。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构建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只是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提出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这些规则包括用途推定规则、合意推定规则和身份推定规则。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问题。

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原则有哪些?上海离婚纠纷律师为您解答

  1950年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及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四十一条,都规定了凡所欠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凡夫妻双方名义所欠债务,或者虽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欠债务但经过对方同意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以举债时间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即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三项推定规则在司法实践尤其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存在很大的冲突与矛盾。要求债权人根据用途推定规则或合意推定规则证明借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借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其收益实际用于夫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债权人尤其是善意债权人来说很不公正。

  从夫妻内部来说,一方根据用途推定规则的抗辩理由很容易成立。由此容易诱发夫妻双方相互串通,以离婚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道德风险。而身份推定规则将举证责任几乎绝对地分配给了否认共同债务的夫妻一方,只有当他(她)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采取了约定财产制的情形下,才无需共同承担债务。

  其举证责任甚至比用途推定规则推定中的债权人还要严苛。审判实践中,也由“过去更多的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发展到“更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损害对方配偶的利益”。

  为了消除三个推定规则的冲突,各地法院也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意见,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务超过日常需要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经营,或者夫妻一方后来追认债务的除外。

  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债权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的规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这一意见是基于推定使用或推定同意的原则,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并未减轻。特别是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做了严格规定,要求债权人善意且无过错,并承担举证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原则有哪些?上海离婚纠纷律师为您解答

  这不利于在民营经济发达、民间借贷活跃的地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也会冲击社会本已脆弱的信用体系。鉴于此,提出另一种规则体系,即以身份推定原则为基础,以目的推定或合意推定为平衡和修正,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任何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起诉且夫妻双方作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进行抗辩时,由夫妻共同举证;在借款人辩称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承担举证责任。这种推定制度合理分配了各方的举证责任,从而不会成为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本案审理中,法官正是我们根据学生这种管理体系,在李某坚持企业借款非其个人,而为H公司员工行为的情形下,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刘某。刘某提供的H公司的工商部门登记信息资料研究证明该公司因研发的医疗技术设备发展尚未能够取得批文而未有销售人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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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觉得,无销售即无利润,李某未将其在H公司的经营活动所得数据用于处理夫妻双方共同学习生活,故刘某无需自己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借据》上相关要求被告的签名、盖章方式及当事人的意思可以表示,认定涉案借款的债务人为被告H公司、李某和D公司,判令相关规定被告共同还款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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