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问题的处理及案例 上海离婚债务案律师

日期:2021-05-11 阅读: 关键词:共同债务,离婚债务律师,上海离婚债务案律师

      上海离婚债务案律师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正是这样的解释,会给当事人钻空子的机会,以离婚来规避债务,以伪造债务的方式来隐匿财产,使债权人利益难以实现。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之精神,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情形除外。”、“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这表明:离婚时的债务分割,只是原夫妻双方内部的事,对外不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即善意第三人;只要离婚前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不属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就仍有权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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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这些规定均表明,虽然在离婚时双方可以约定如何清偿债务,但这种清偿不得对抗合法债权。离婚时,当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的债务时,不管夫妻双方的内部约定如何,夫妻双方都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对共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全部清偿。

  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纠纷,经常吵嘴、打架,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2月16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发生吵嘴、打架,被告对原告招手便打、开口便骂。2006年农历腊月23日,被告与原告发生口角,将原告的左眼部捣了三、四拳,致使原告左眼视网膜脱落,原告当晚在二嫂屋里住了一晚,第二天到XX卫生院看病,星期六XX卫生院聘请的专家景大夫了解原告的病情后,建议原告到XX住院治疗,原告通知被告给其看病,被告置之不理,无奈就向原告娘家哥哥借钱看病,原告先后于2007年3月10日、2007年6月25日、2007年9月3日在XX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6000元、交通费1600元,最后出院时,原告没钱交医疗费,欠XX市第二人民医院近3000元并偷偷出院,故医疗费报销单只有14000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未支付一分,两年以来,原、被告根本未见过面,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责令被告返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详见清单);3、责令被告承担致原告受伤看病的费用16000元。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个人财产,要求被告承担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的一半8000元。

  【案件焦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双方共同债务8000元及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15000元、XX摩托车一辆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均同意离婚,说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为被告将原告眼部打伤致使原告看病形成的债务8000元,庭审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看病的费用系夫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债务8000元,因证据不足,不以支持,对原告所举看病费用的证据,因与本案无实质关联,故不予分析认定。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15000元,因原、被告双方结婚已有五年之久,且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前给付原告15000元导致其生活困难,因此对被告该项请求及所举相应证据,不予支持。对被告要求原告返还摩托车一辆,因被告提供的购车发票有明显改动痕迹,并不能证明该摩托车系被告婚前个人财产,且被告未向本院申请对摩托车的现状进行勘验,故对被告要求原告返还摩托车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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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离婚债务案律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300元,邮寄费80元,由原告负担。

  【总结】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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