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优秀离婚律师理清帮情人背债属夫妻共同债务吗

日期:2022-01-07 阅读: 关键词:上海,优秀,离婚律师,理清,帮,情人,背债,属,

  案例:蛋蛋的情人欠人一大笔债,就找蛋蛋帮她还。于是,蛋蛋就和对方一起签了一份债权债务转移协议,约定由蛋蛋代替情人还款。后来蛋蛋没钱还,被欠钱的人就找蛋蛋的老婆小芳,要求小芳夫债妻还?小芳问:蛋蛋欠的这笔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上海优秀离婚律师解答:蛋蛋行为属于以个人名义为他人承担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被欠钱的人在和草蛋签订债权债务转移协议时,明显也是知道蛋蛋的行为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背负的债务。因此,被欠钱的人也是无权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小芳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将司法实践经验提升为法律,构建了立体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体系—民法时代,如何理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举债行为该如何认定?债权国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民法典实施后,办案的重点应该放在哪些方面?

  其关键是要区别是否属于为了家庭生活需要而承担的债务。而何谓“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提出债权人在借款发生时,应尽量坚持夫妻共债共签的做法,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调查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以不合法的债务或虚假的债务为非特定当事人的配偶“被负债”;正确定义“日常生活需要”的标准,对有无越位,要多因素综合判断,注意举证责任的分配,正确理解,正确适用;确实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主动调查案件事实,适当加强司法机关的职权探知。

  《民法通则》构建了一套立体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体系,相关规定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而且可以有效地避免‘假离婚,真逃债’问题,使债权人和非举债配偶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和平衡。但是,受访专家也表示,由于夫妻债务问题非常复杂,司法实践中,应及时出台相配套的司法解释和审判指导政策,统一执法尺度,为相关民事活动和行为提供正向指引。
 

上海优秀离婚律师理清帮情人背债属夫妻共同债务吗
 

  夫妇共同债务的立法变革

  2003年12月,面对日益突出的“假离婚,真逃”问题,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24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除非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是个人债务。该条规定曾被认为是裁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法律依据,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也存在诸多争议。

  表示,这项规定有助于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案件,但也会导致债务不知情、未受惠配偶合法权益受损,甚至还会虚构夫妻共同债务。"这项规定对债权人很有利。"表示,在实践中,非举债配偶很少能够完成证明,原则上需要与举债配偶共同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使离婚也不能解脱,这就出现了“被负债”的情况。

  实务上,夫妻一方“非法举债”或“虚假举债”造成另一方“债务”频繁发生。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婚姻法》第24条增列: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配偶一方在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然而,修订第24条并未完全解决“债务”问题,有关条款的争论仍未停止。

  2019年1月,为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在此基础上,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为“2018年司法解释”),该法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国对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可以证明其是夫妻共同生活,共有生产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海优秀离婚律师认为,2018年的司法解释是一个重要转折点,“将夫妻债务转换为非举债配偶”。在《法律解释》实施两年多以来,非举债配偶“负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由夫妻债务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明显减轻,同时也为立法解决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五月,民法典高票通过,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这种将司法实践经验上升到法律上,是对2018年司法解释的确认与接受,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已进入法典化阶段。“受访专家评价说,民法典是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反复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提出举证等问题,构建一套立体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体系,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在司法实务中,避免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出现困难和困惑。
 

  权衡债权人和无债务配偶的利益。

  根据民法,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夫妻一方因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而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承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或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承担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是用来作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以上规定明确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充分尊重民商事法律确立的一般交易原则,确认夫妻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陕西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上海优秀离婚律师说。并强调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同债务,可以引导民事行为主体规范交易行为,防止夫妻一方“被负债”,也能防止债权人因无法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婚姻法存续期间,单方借贷应如何认定?单方面举债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关键是要区别是否属于因家庭生活需要而承担的债务。"接受访问的专家坦承,因何谓“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法律对其没有相应的定义,此外,司法实践中还缺乏相对确定的标准,对于「家庭日常需求」和「日常生活需求」是同一问题的不同层面,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应该是指一般家庭和个人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必须进行的项目和开支,也就是一般的、一般的项目,例如:衣食、卫生、教育、养育子女、养老、养老等等。在数额问题上,他进一步指出,可以考虑到数额问题,法官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债务人家庭收入等具体情况,行使裁量权综合认定债务性质,但注意避免硬性、一刀切的认定标准。

  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民法典》要求债权人举证。他说,如果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共同分担债务而产生的利益,或者借款实际上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作出的。上海优秀离婚律师认为,这符合法律对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也是对债权人和非举债配偶利益的相对平衡。

  鉴于债权人对夫妻内部关系的举证存在着客观上的困难,为防止纠纷发生后出现举证困难,上海优秀离婚律师建议,在借款发生时,债权人应尽量坚持夫妻共债共签的做法,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不只是在举证责任上要求债权人,《民法典》中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对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庭应根据具体案情,做好解释和事实认定,合理分配各方对案件有关事实的证明责任,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接受访问的专家强调,可以采取"顺藤摸瓜"的办法,跟踪,找出所涉债权债务的实际去向和具体用途,只有当穷尽手段无法查明、无法确定时,债权人才能最终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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