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的司法认定需要考虑哪些因素?虹口律师来讲讲

日期:2022-12-05 阅读: 关键词:虹口律师,生产销售假药

  刑法功能应偏向社会保护还是人权保障已成为不同历史阶段探讨刑法价值追求的经典主题,当前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法益保护的主次问题归根结底也是刑法的秩序维护与人权保障机能何者优先的问题在该罪名中的具体展开。虹口律师就来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生产销售假药的司法认定需要考虑哪些因素?虹口律师来讲讲

  (一)法的秩序价值

  博登海默认为,所谓秩序是指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其包括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两种状态。法律所维护的秩序主要是社会秩序,是通过法律规制人类共同参与的社会生活所形成的规律性状态。因此,法律在促成人类秩序的形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任何一种法律都是以追求并保持一定的社会有序状态为目的,法律没有不为一定社会秩序服务的,关键在于其服务于怎样的秩序。

  因此,西方法学家也普遍认为:“与法律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可以认为,在众多的法的价值中,秩序价值虽然不是终极价值,但却是最基础的价值,法的其他价值诸如生命价值、安全价值、正义价值、自由价值等,都以秩序价值为基础。如果没有秩序,人的生命、安全都会受到威胁并缺乏保障,法的其他价值的实现也只能成为奢望和幻想。

  (二)法的安全及人权保障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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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作为一种价值,指的是享受其他价值在时间上的真实的或被认知的延伸的可能性。安全的范围很广,既包括生命、财产等不受伤害的客观安全状态,也包括主观上不存在恐惧感的心理感受;从广义角度考察,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地持续下去。

  尽管从不同角度对法的安全价值进行理解可能得出不同的认识,但安全作为法的一项重要价值已成为中外法学界不争的事实。

  具体到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保护,生命、健康得到保护是安全价值的重要组成,是实现人权保障的首要内容。人权首先是由满足人作为自然生命的需要而产生的权利,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安全权等最基本的权利,是人权的首要内容。没有这些最基本的权利,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人权的全部内容也都以人作为自然生命的存在和发展为依据。

  根据马斯洛需求理论,人在满足了生理需求之后就是安全需求,安全需求在人所有需求的金字塔中处于重要地位,是人类追求的重要价值。霍布斯也将安全价值放到特别重要的位置,指出“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在风险社会中,民众对于科技进步、社会高速发展所带来的生活各方面种种不安全因素产生巨大恐慌与不安,对于安全的追求更是极为迫切。

  源于长期受国家本位、集体主义观念的影响,我国刑法更侧重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进而在很大程度上漠视了对个人利益的关注。刑法人权保障机能也因此受到压抑,法律对于秩序的追求显然超过了对自由和公正的要求。近年来随着人权理念的深入,人们也开始认识到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重要性,认识到刑法人权保障机能与社会保护机能一定程度上的统一性。

  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其既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此种机能的转变也使得刑法本身由专政统治工具的“刀把子”转变为公民防范司法专横、防卫刑罚权肆意发动的“护身符”。在这一系列刑法观的演进过程中,尊重与保障人权逐渐成为当今各文明国家刑法价值追求的主旋律,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与趋势。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法益价值权衡

  价值本身具有抽象性,就秩序维护与人的安全保障两个价值而言,安全是秩序的核心,秩序是安全的基础。安全不仅具有秩序形式上的意义,还具有正义等实质内容上的意义。秩序这一术语将被用来描述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特别是在履行其调整人类事务的任务时运用一般性规则、标准和原则的法律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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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虹口律师注意到,另一方面,安全则被视为一种实质性的价值,亦即社会安全系统中的正义所必须设法增进的东西。由此可以说,秩序的维护是为了实现安全的目的,两者是一种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这里的安全首要的包括了生活在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的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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