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律师带您了解现实版的我不是药神生产销售假药案

日期:2022-12-05 阅读: 关键词:虹口律师,生产销售假药

  陆勇是江苏无锡的一名私营企业主。2002年,陆勇被查出患有慢粒性白血病,需要长期服用抗癌药品。中国国内对症治疗白血病的正规抗癌药品“格列卫”系列系瑞士进口,每盒需人民币23500元,陆勇曾服用该药品。虹口律师就来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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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9月,陆勇通过他人从日本购买由印度生产的同类药品,价格每盒约为人民币4000元,服用效果与瑞士进口的“格列卫”相同,经对比检测结果显示,两者药性相似度99、9%。之后,陆勇开始直接从印度购买抗癌药物,并通过QQ群等方式向病友推荐。随着病友间的传播,从印度购买该抗癌药品的国内白血病患者逐渐增多,药品价格逐渐降低,直至每盒为人民币200余元。

  因为汇款程序复杂,许多人都请陆勇帮助购买这种印度抗癌药品。尽管众多白血病患者经陆勇帮助代购行为病情得以控制并好转,但按照我国法律,这些抗癌药即使确有疗效,只要未取得中国进口药品的销售许可,均会被认定为“假药”。2013年11月,陆勇被警方带走,2014年7月21日,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将陆勇公诉至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陆勇案经报道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尤其是那些曾请求陆勇代购“假药”的白血病患者都称陆勇是其救命恩人,联名写信希望释放陆勇。陆勇代购药品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形式上符合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然而值得思考的是:陆勇代购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具体侵犯了何种法益,我国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旨在保护何种法益,对药品监管秩序的维护与对民众生命健康权的保护究竟何者优先?本文针对上述疑问进行探讨,以期得到合理的结论。

  法益即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传统经济刑法观认为,刑法规制经济犯罪主要是出于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的目的,强调经济刑法所保护的是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经济秩序。这也是刑法社会保护功能在经济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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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经济犯罪并非仅仅危害了社会的经济运行秩序和某一特定领域的经济监管秩序,其在很多情况下更直观地体现为对某一社会群体、个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权益的侵害。因此,经济刑法同样具有保护社会不特定个人人身、财产法益不受犯罪侵犯的功能。通说认为,生产、销售假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药品正常的监督、管理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有观点进一步指出,该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生产、销售管理秩序,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则为次要客体。基于该罪既可以放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又可以放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而立法者将该罪归于前者而非后者,从立法意图上看,生产、销售假药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秩序。

  从生产、销售假药罪在我国刑法体系所处位置的实然角度分析,上述观点不无道理。但在侵犯复数法益的犯罪中,犯罪对其中哪一种法益造成的危害更直接、更严重,将体现这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刑法的主要打击目的;与此相应,刑罚的配置也往往与犯罪的性质及其危害程度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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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虹口律师认为,就秩序的维护与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两种不同法益的重要性而言,何者应优先保护,需要进行深层次的价值判断。生产、销售假药罪保护的主要法益为何,同样有必要进一步深入分析,这将关系到当上述两种法益发生冲突,即单纯违反了法律条文对于秩序保护的规定但并没有危害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甚至是保护了公民的生命安全时,是否应当入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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