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律师一文让你正确认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日期:2022-09-23 阅读: 关键词:虹口律师,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导读: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具体该如何认定?虹口律师来为大家解答。

虹口律师一文让你正确认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牟利、非法转让、转卖土地使用权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转让、转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或者变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三)非法转让或者变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 (四)非法取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六)曾因非法转让或转售土地保有权而受到超过两项行政罚则的人士,以及曾非法转让或转售土地的人士; 及(六)曾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士。

  2000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 非法转让或者转卖土地使用权,是指非法转让或者转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者。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非法转让、转卖土地使用权罪的认定和处罚:(一)非法转让、转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二)非法转让、转卖基本农田10亩以上,(三)非法转让、转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四)非法牟利50万元以上。 (五)非法转让、转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如已受到行政处罚或因非法转让、转卖土地使用权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单位非法转让、转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前款规定。 非法转让、转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屡次依法应当起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转让、转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未经处理的,依法追究累计数额。

  根据《刑法》规定可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指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面积较大、非法牟利较多的;影响国家对土地的使用的;故意降低价格倒卖,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造成耕地被破坏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等等。具体情形可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判断。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的标准属于立案追诉标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标准是定罪量刑标准。从两者规定的追诉标准和定罪标准(情节严重)的内容来看,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虽然表述略有不同。如前者第5项、第6项分别规定了起诉条件为“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到行政处罚两次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土地造成恶劣影响的”, 而后者第五项表述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额标准,并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到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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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最高国家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我国公安行政机关进行管辖的刑事诉讼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已明文废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中国经济环境犯罪行为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但基本沿用了《关于社会经济活动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1条的内容,仅把“造成这种恶劣影响的”表述为“其他一些情节更加严重的情形”,以此我们作为一种兜底性规定,应对遗漏或者新出现的各种不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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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是虹口律师理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构成,希望对你正确认定此罪有所帮助,谢谢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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