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律师提醒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走私贵重金属?小心被起诉

日期:2022-09-22 阅读: 关键词:虹口律师,走私贵重金属

  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的行为。那么,走私贵重金属罪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下面由虹口律师在本文中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虹口律师提醒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走私贵重金属?小心被起诉

  一、实体法角度

  (一)起诉走私贵金属罪的具体依据;

  《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走私国家进行禁止中国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一些贵重金属……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上面的条文来看,走私贵重金属只要可以达到“情节较轻”就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社会责任,但法律法规对此我们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司法解释自己也没有对这一发展问题研究做出合理解释。在这种不同情况下还应通过根据《刑法》第13条“情节具有显著影响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一种犯罪”的规定来具体分析认定标准是否认为应该积极予以立案追诉。

  (二)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运用通过上述标准时应注意的问题

  为准确适用上述标准,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在查处走私贵金属案件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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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对本罪起诉出发点“较轻情节”的认识

  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只有一个具有非常严重影响社会环境危害性的行为我们才能被认定为网络犯罪,关键的问题分析就是企业如何进行把握本罪中的“情节较轻”。有学者研究指出,认定走私贵重金属作为行为的情节轻重,主要应考虑所走私贵重金属的数量、价值、犯罪知识分子的主观恶性、走私的手段、犯罪活动分子通过对待查私的态度等因素。以上诸要素从不同的侧面可以反映经济行为主义社会现实危害性的严重存在与否,在实践中对走私贵重金属的情节轻重的理解应主要从两个以上诸要素来考察。

  根据1979年《刑法》第116条的规定,进行一个走私“情节发展严重”的才构成中国走私网络犯罪,结合1987年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最高实现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企业发布的《关于学生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经济犯罪心理活动的通知》第5条的规定,可推知根据1979年《刑法》,走私黄金市场达到这个情节更加严重(数额存在较大)以50克为起刑点,50克一500克均在世界第一量刑档中,将其对应到现行《刑法》中,将1市两~50克作为我国走私贵重金属罪的第一量刑档与现行《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较轻”相对应关系较为缺乏合适。同时,还比较好地衔接了《金银资源管理工作条例》和《关于我们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研究活动的通知》的相关法律规定,也不会把仅为他们一般都是违法的走私黄金的行为都划入走私贵重金属罪中,符合现代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当然,数额不能只是一种认定情节的因素问题之一,在司法社会实践中学习还要充分结合具体犯罪知识分子的主观恶性、走私的手段、犯罪分子对待查私的态度等因素来提高综合分析考虑,进而能够确定系统是否需要立案追诉。

  2. 罪行与一般罪行之间的界限

  实践中要准确地对走私贵重金属罪进行企业立案追诉就要严格地区分罪与非罪。这可从以下问题两个重要方面可以进行有效区分:

  (1)从犯罪客体上把握犯罪与非犯罪;走私贵金属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如果走私的金属不是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金属而是普通金属,就不能构成走私贵金属罪,即使走私贵金属为国家禁止出口,但走私数额小,不符合起诉标准,只能作为一般犯罪处理。

  (2)从客观发展方面来把握罪与非罪。根据《金银资源管理工作条例》第26条的规定:“携带一个或者复带金银出境,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海关凭中国社会人民对于银行可以出具的证明自己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进行查验放行;不能通过提供实践证明的或者企业超过原入境时申报信息登记机构数量的,不许出境。”所以,行为人是否携带金银等贵重金属出境,如果向海关如实申报的,虽然违反了我国海关法律法规,但没有选择逃避海关环境监管,就不能够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如果要求行为人携带、运输、邮寄金银等贵重金属入境的,也不会构成本罪,因为我们只有走私贵重金属出境的,才可能构成本罪,走私贵重金属入境的,应构成走私普通销售货物、物品罪。

  3. 正确识别犯罪对象

  这种犯罪的犯罪对象是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金属。矿床和金银钱币中的贵金属在实际生产中容易识别,但贵金属制品、含银化工产品和含金银的“三废”在实际生产中难以识别。《金银法》实施细则对金银制品的种类作了详细规定,包括金银饰品、器皿及其他工艺品、金属丝、管材、棒材、片材、箔材、试坩埚、触点、电器、电镀零部件及其他生产设备、科研设备、医疗器械及黄金、银基合金制品; 含有金银的化工产品包括氯化金、氰化钾、黄金水、硝酸银、氧化银、氯化银、碘化银、溴化银等。含金银的“三废”包括废坩埚、矿渣、磨细灰、阳极泥、排水沟泥、固定剂、洗涤水、薄膜、相纸、电器开关、废电子元件等。在实践中,应严格按照《金银法》的实施规定确定走私贵金属犯罪的犯罪对象。

  4. 确立这一罪行并不要求犯罪者知道走私的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金属

  2002年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最高发展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企业办理走私刑事诉讼案件适用相关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行为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研究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人员构成,应当能够根据学生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是,确有证据充分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之间发生深刻认识到了错误的,可以得到从轻处罚。”根据该解释,如果需要行为人有走私的故意,但是我们不知道他们自己走私的是贵重金属的,仍成立走私贵重金属罪。

  二、程序法角度

  (一)走私贵金属罪的管辖权

  1.立案管辖

  走私贵重金属罪的立案,是指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接受中国海关通过调查研究部门和地方政府公安行政机关(包括公安边防管理部门)等执法相关部门查获移送的走私贵重金属犯罪材料后经过审查,认为一个符合国家法定的立案条件,依法确立为走私贵重金属犯罪行为案件而进行技术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一种教学活动。

  走私贵重金属进行犯罪行为属于非涉税走私网络犯罪问题案件,因是否发生在中国海关环境监管研究区内其立案管辖的机关工作有所不同区别。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国家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电子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管理监管企业业务的场所,以及我国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政府批准的进出境地点。通关走私是发生在通过海关数据监管发展区内的典型走私案件,而绕关走私、间接走私和水上走私则多发生在海关相关监管区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实施走私犯罪案件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非涉税走私案件,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同时,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受理海关侦查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含公安、边防部门)、工商部门等执法部门查封移交的走私刑事案件。 但是,根据《海关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了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关,配备了专职的反走私警察。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查处走私犯罪,依法履行职责。 因此,目前走私犯罪的侦查工作由反走私局负责,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配合海关反走私局依法履行职责。

  海关监管区域外走私贵金属案件,根据1998年11月23日公安部发布的《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具体由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

  2.属地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02年7月8日《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走私贵金属案件由犯罪地缉私局立案侦查。走私犯罪发生地有多个的,由最初受理案件的缉私局或者主要犯罪地的缉私局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缉私局指定管辖。海上(水上)走私贵金属案件由辖区缉私局管辖。但如果存在跨辖区连续追捕走私船的情况,则由扣押走私船的缉私局管辖。

  3.走私贵重金属发展过程中进行暴力、威胁不可抗拒缉私的管辖

  根据2003年11月18日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企业依法进行惩治阻碍和抗拒海关缉私的违法活动犯罪问题行为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如果在走私贵重金属发展过程研究中有存在以下基本情况不断发生,就可由海关和公安工作机关通过依法合理分工合作协作,实施联手打击:(1)阻碍、抗拒海关缉私部门人员必须依法严格执行技术职务,或者聚众哄抢走私的贵重金属,但违法信息犯罪嫌疑人自己本身就是并未有效实施走私违法经济犯罪心理行为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单位依法及时处理。(2)阻碍、抗拒海关缉私人员需要依法执行相关职务,或者聚众哄抢走私的贵重金属,涉嫌构成主义犯罪,同时也是实施走私贵重金属的行为但尚不够完善刑事责任处罚的,先由公安机关全面依法立案侦查,后由海关依法对其走私贵重金属的行为方面予以解决行政法律处罚;如果没有妨害公务消费行为尚不够重视刑事处罚,走私贵重金属的行为是否涉嫌构成部分犯罪的,先由海关缉私机构实现依法立案侦查,后由公安机关对其阻碍、抗拒海关缉私人员能够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聚众哄抢的行为主体依法予以治安风险管理会计处罚。(3)走私贵重金属的行为和阻碍、抗拒海关缉私人员应该依法执行不同职务,或者聚众哄抢走私贵重金属的行为均不够刑事处罚的,海关和公安机关不仅可以分别对其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提高行政监管处罚。(4)以暴力、威胁分析方法主要阻碍、抗拒缉私,依照《刑法》第157条的规定需要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的,应当如何按照管辖分工,分别立案侦查。在上述这种情况中,如果发现涉嫌主罪属于海关缉私机构管辖,由海关缉私机构服务为主侦查,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如果教师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学习为主侦查,海关缉私机构予以支持配合。一时之间难以准确区分涉嫌主罪的,可由查获案件的一方为主侦查,另一方予以配合。

  (二)《刑事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不予进行立案工作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走私贵金属罪不起诉的情形包括: (一)发现没有走私贵金属罪的;(2)虽有走私贵金属罪,但情节明显轻微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逮捕走私犯罪嫌疑人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2002年《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第四条规定, 对实施本罪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审批,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办理。 一般来说,应采用以下标准:

  1.有证据证明罪行的事实

  首先,有证据可以证明发生了走私贵重金属的犯罪案件事实。对此,须同时能够满足下列两项工作条件:(1)有证据进行证明发生了一些违反我们国家经济法律政策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2)查扣的或者有证据证明的走私贵重金属的数量或价值没有达到《刑法》及相关影响司法解释规定的起刑点,但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尚未对走私贵重金属罪规定详细的追诉标准,故本罪的数量质量标准问题有待进一步发展研究。

  其次,有证据可以证明中国走私贵重金属进行犯罪案件事实系犯罪嫌疑人通过实施的。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可认为自己走私贵重金属作为犯罪行为事实系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的:(1)现场查获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走私贵重金属具有犯罪的;(2)视听技术资料数据显示信息犯罪嫌疑人已经实施走私贵重金属网络犯罪的;(3)犯罪嫌疑人供认实施走私贵重金属企业犯罪的;(4)有证人证言指证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贵重金属犯罪的;(5)有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贵重金属犯罪的;(6)其他研究证据能力能够充分证明经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贵重金属犯罪的。

  最后,证明自己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贵重金属作为犯罪问题行为的证据制度已经可以查证属实的。符合下列证据规格设计要求企业之一,属于我们证明经济犯罪嫌疑人通过实施走私贵重金属犯罪活动行为的证据能力已经无法查证属实的:(1)现场查获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贵重金属犯罪,有现场勘查笔录、留置盘问记录、海关扣留查问笔录或者根据海关查验(检查)记录等证据证实的;(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有其他电子证据之间能够得到印证的;(3)证人证言能够实现相互发展印证的;(4)证人证言或者同案犯供述能够提高与其他证据存在相互印证的;(5)证明一个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贵重金属犯罪的其他一些证据理论已经查证属实的。

  2.可能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或者以上的刑罚

  这里是指根据《刑法》第151条和有关国家司法进行解释的规定,结合已查明的走私网络犯罪案件事实,对走私贵重金属的犯罪嫌疑人之间可能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或者以上的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也可以防止企业发生发展社会工作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对此,主要是指走私贵重金属作为犯罪嫌疑人可能没有逃跑、自杀、串供、干扰证人作证制度以及通过伪造、毁灭证据等妨碍中国刑事法律诉讼经济活动的正常工作进行的,或者企业存在行凶报复、继续作案等可能的情形。

  4. 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应当收集、保存本单位内部的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账册、电子信息资料等电子数据。能够证明所犯罪行真实情况的,作为刑事证据。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过程作出相关书面说明,记录案件的起因、对象和内容,提取、复制的时间和地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和文件格式等。应当由能够证明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过程的制作人、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提取、复制的电子数据应当随案移送。电子数据的持有人不在档或者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有条件的,可以对提取、复制相关电子数据的过程进行拍照或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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