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律师讲解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日期:2022-09-19 阅读: 关键词:长宁律师,示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的规定,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赶紧和长宁律师了解一下吧!

长宁律师讲解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一、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客体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侵占的客体是庞杂客体,既妨害了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举止的治理秩序,又危害了大众平安。本罪的成立起首请求行为人违反了国家的治理秩序,间接表现为违背《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而且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相对于公共场所具有特殊性,从而本罪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有别于一般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因此,《刑法》将本罪置于分则第六章第一节的“扰乱公共秩序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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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客观方面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

  (一)“非法携带”的认定

  本罪中的“非法”,是指违背《集会游行示威法》及《集会游行示威法实行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第5条划定:“集会、游行、示威应该和平地举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应用暴力或许鼓动应用暴力。”是以,本罪中的“非法携带”所违背的“法”不是指其余国家无关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治理的法令法例,如行为人即便依据《枪枝管理法》的划定依法配备、设置枪支,但在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举止时携带也成立本罪。携带是持有的一种表现形式,此处的“携带”,是指行为人在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时将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带在身上或置于身边或利用他人、其他物质媒介夹带的行为。携带的时间必须是在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之时,如果行为人在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开始前或结束后持有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的不构成本罪。无论行为人是公开携带还是秘密携带、是自身携带还是利用其他媒介夹带,行为人对所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必须具有现实的支配能力。

  (二)“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的认定

  依据《集会游行示威法实行条例》第5条的划定,所谓武器,是指种种枪支、弹药以及其余可用于危害人身的器械。依据《枪枝管理法》的划定,枪支,是指以炸药或许收缩气体等为能源,应用管状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许其余物资,足以致人伤亡或许损失知觉的种种枪支,如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枪、射击活动的种种枪支、佃猎用的霰弹枪、火药枪、麻醉枪及钢珠枪等。弹药,是指上述枪支所应用的弹药,如军用枪弹、气枪铅弹等其余非军用枪弹。其余可用于危害人身的器械,指除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之外的其余可用于危害人身的器械。对此类器械举行评估时应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进行判断,从社会一般观念和行为人所处的具体环境出发,如建筑工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出于工作习惯或活动结束后进行劳作的需要等原因而携带铁锨、扳子等劳动工具的,不宜直接认定为其携带的是“其他可用于伤害人身的器械”,现场维护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对其进行劝阻。当然,如果建筑工人不听劝阻执意要携带此种器械或以此种器械相威胁的,可以认定为本罪所谓的“武器”。

  所谓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余依法管制的刀具。依据公安部1983年3月12日印发的《对部份刀具实施管制的暂行划定》第2条的划定,管制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器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配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余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少数民族因为生存习性需要佩戴的刀具是否属于管制刀具依各民族自治区制定的管理办法而定。

  所谓爆炸物,是指拥有爆发力和毁坏功能,霎时能够造成职员伤亡、物品毁损的统统爆炸物品,包括手榴弹、爆炸装置、炸药、发射火药、黑火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

  (三)“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认定

  集会、游行、示威,是指必定职员以汇集于露天大众场合或在大众路途、露天大众场合排队行进等方式举行的,目的在于发表意见、表达要求或抗议或者支持等共同意愿的活动,如果超出了此范围就不能属于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而属于其他聚众性行为。这里的集会、游行、示威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所不问。

  所谓参加,是指在集会、游行、示威举止进行的时期内参与此举止并对此举止发生必定感化的行动。如果是正当的集会、游行、示威,就请求行为人是主管构造同意的书面请求上载明人数的世人之一,并在所同意的时间、地点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如果是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就要求行为人是原计划的集会、游行、示威成员之一,在原计划的时间、地点参加此活动。如果行为人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并未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主体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犯法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的犯法主体请求行为人必须是集会、游行、示威举止的参加人,其不但包括普通的参加职员,也包括担任人和其余间接义务职员;不仅包括非法持有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的人,也包括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的人。但是,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参加人以外的参与者及其他人不是本罪的主体,前者如主管机关派出负责维护秩序的人民警察,后者如其他社会人员。

  四、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主观方面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客观方面是有意,即行为人明知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是违法行动,仍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行为人若不知道自己所携带的是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则不成立本罪;行为人若不知道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是违法行为的,也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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