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有哪些?上海律师事务所带您了解

日期:2023-03-30 阅读: 关键词:上海律师事务所,黑恶势力

  公安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扣押的假药及无注册证的医疗服务器械一宗,予以没收;禁止被告人荣某某、商某某、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企业从事国家药品安全生产、销售及相关研究活动。上海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黑恶势力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有哪些?上海律师事务所带您了解

  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起上诉,也可以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已书面提出上诉,你须提交上诉书正本及副本一份。

  一、“恶势力”的定义

  根据《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意见》)第14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经常聚集在一起,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地区或者行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错误的理由犯罪,压迫人民,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比较恶劣,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犯罪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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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黑恶势力 "的基本特征

  《意见》第14条同时研究指出,恶势力一般为三人通过以上,纠集者相对比较固定,违法行为犯罪心理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造成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

  同时还可能发展伴随我国实施可以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经济社会主义秩序、聚众扰乱公共服务场所管理秩序、交通安全秩序问题以及学生聚众“打砸抢”等。

  在相关法律文书中,犯罪事实部分可以用“恶势力”等表述形式来描述。“邪恶”通常有三个基本特征:

  (一)组织特征:一般为三人以上,纠察队员和骨干成员相对固定,经常聚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实践中,聚合通常是随机的和松散组织的。

  (二)行为进行特征:主要表现在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可以实施敲诈勒索、强迫自己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发展伴随我国实施阶段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经济社会主义秩序、聚众扰乱公共服务场所管理秩序和交通安全秩序问题以及学生聚众“打砸抢”等。

  (三)危害性特点: 主要表现在某一地区、某一行业多次发生犯罪活动,虽不至于使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主宰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但也给当地的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带来较为不利的社会影响。

  三、“黑恶势力”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

  一般参与建筑和营销等经济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强迫交易、使用暴力、胁迫、收债等涉及经济纠纷的人的行为;

  2、敲诈中国勒索、非法进行拘禁、“套路贷”等诈骗犯罪行为;

  3、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打砸抢”等。

  4、开设赌场、组织进行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以及毒品、制造毒品等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秩序管理行为;

  5、地下警察部队,在色情赌博场所充当执法人员,包揽诉讼为他人办事,以及其他破坏公共权力主导秩序的行为;

  6、肆无忌惮地进行抢劫、绑架、强奸、侮辱妇女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四、“恶势力”与“恶势力进行犯罪企业集团”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经济犯罪集团公司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内部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组成成员可以较为固定组织管理成员之间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心理活动时间或者没有其他网络犯罪活动。

黑恶势力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有哪些?上海律师事务所带您了解

  据此,《意见》第15条对邪恶势力犯罪集团作了规定。上海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恶势力”不等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要求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但不要求三次以上均为犯罪活动,但恶势力犯罪集团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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