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份是指法律制度规定的遗嘱人不得以实现遗嘱取消的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市场份额。今天就和杨浦区律师一起来了解一下遗产中的特留份,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其实质是通过对特定的法定继承人规定存在一定的应继承份额来限制我国遗嘱人的遗嘱自由。遗嘱行为人在企业设立一个遗嘱时,如果我们没有给特留份权利人保留国家法定的份额,则其相应管理部分的处分合同无效。
■ 中国法律关于特别职责的规定
1. 预留胎儿份额。
(1)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胎儿继承的份额应当保留。胎儿出生时死亡的,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保留份额。
(2)《继承法实施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进行保留的遗产市场份额已经没有可以保留的,应从企业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2.没有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的继承人应保留必要的继承权。
《继承法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未予保留。在处理遗产时,他应该给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可以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我国在继承立法中规定“特别保留”制度原因主要有: 一方面,法律赋予遗嘱人广泛处分财产的自由,另一方面,为了保护公共利益,适当减轻社会负担,使有特殊情况的继承人能够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法律规定,遗嘱应当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维护上述具体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在个人财产是基本生活资料、数额不大社会条件下,限制遗嘱人的意志自由,保护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特殊股份制度的特点
(一)继承人于继承中国开始后才享有特留份权利,在继承发展开始前,并无现实的特留份。因为我们继承人为何人,在继承我国开始前尚处于一个变动情况之中,特留份的具体数额更是企业无法进行确定。
(二)法定继承人的地位是特殊股份持有人无论其财产状况、工作能力、生活来源如何的必要和充分条件。 非法定继承人不得享有特殊股份,合法继承人丧失或者放弃继承权的,不再享有特殊股份。
(三)被申请人遗产中的特殊部分。前任财产以何种形式遗赠给特别权利人,由特别权利人自行决定。
(四)特留份权利要求不得因遗赠或遗嘱可以指定而被剥夺,任何以遗赠或遗嘱进行指定而规避相关法律的行为方式均为治疗无效,受遗赠人或遗嘱或者指定人理应及时返还以及部分或全部已取得的遗产以满足特留份之需。
(五)除法定原因外,任何人不得依法变更保留股份比例。
■特殊股份系统的作用
特留份制度研究主要有以下三点重要作用:
第一,特别休假制度的建立符合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 不要把遗产留给父母、妻子和孩子,而是把所有的礼物都交给保姆、情人,很难避免轻罪,理智不能。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在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基础上,裁定死者的遗嘱无效。因此,这一规定既符合我国传统的自力更生的道德观念,又维护了遗嘱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
第二,特留份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对家庭成员的扶助和社会经济利益的保护。对于我们生活学习困难的亲属,可依靠“特留份”得以进行独立企业生存,而无须社会扶助,减轻中国社会工作压力,符合全体学生社会组织成员的利益。
第三,特别股份制度的建立符合世界民法的发展趋势,也有利于保护我国公民的外国继承权。 然而,如果我国法律缺乏特别保留制度,将导致我国与国外法律保护的差异,损害我国公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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