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律咨询网来讲讲中外合资企业的领导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日期:2022-12-06 阅读: 关键词:上海法律咨询网,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则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由董事会任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则应根据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产生。上海法律咨询网为您讲讲具体的情况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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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虑到“推荐”和“提名”通常是国有单位行使人事权的实质性行为,被国有单位推荐或者提名的人一旦在非国有单位担任相应的职务,即获得了代表国有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不能因为须经过股东大会选举或者董事会聘任程序而否认国有单位委派的性质。

  因此,《纪要》明确:“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事业单位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行使管理职权,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具体认定是否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时,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委派不问来源,不论行为人在受委派以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不论行为人是委派单位或者接受委派单位的原有职工,还是为了委派而临时从社会上招聘的人员(如农民),都能成为国有单位委派人员。

  二是委派的形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事前、事中的提名、推荐、指派、任命,也可以是事后的认可、同意、批准等,但应当注意的是,单纯的事后备案行为不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受委派后必须代表国有单位在非国有单位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

  《纪要》还针对国有公司、企业改制的特殊情况明确:“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对此,应当把握以下两:一是国有公司、企业改制后,不能因行为人在改制前的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而认定其为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业改制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关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不属于国有单位工作人员,也不是受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但行使了国家管理职能,如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并向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农民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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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院担任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的城市居民委员会成员等。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这类人员在行使国家管理职权时实施与其职责有关的犯罪行为时,应当适用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

  《纪要》明确了“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行使国家管理职能要有法律依据,即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应当注意的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一种兜底性规定,其是固定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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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法律咨询网了解到,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发展变化。在现阶段,“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有下列四种:一是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是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协委员;三是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四是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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