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作出鉴定结论,使对方当事人感到不知所措,从而造成多次、重复、无效的开庭审理,降低了诉讼效率。证据出示程序具有进一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提出疑问、申请重新鉴定和“筛选”部分证据材料的功能,为防止“伏击审判”,有必要建立审判出示证据程序。徐汇律师认为,向法院提交调查结果的程序也应设计如下:
(1)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过程中,不仅应当主动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告知当事人,还应当告知鉴定结论的全部内容和鉴定方法和程序; 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2)法院在开庭前应当进行组织控辩双方对提交法庭工作作为一个证据材料使用的鉴定研究结论予以出示,并由控辩双方企业分别表示自己是否需要持有异议。出示鉴定结论结束后,法院人员应当设计制作控辩双方之间有无“异议证据清单”。对于我们没有任何异议的鉴定结论,可以不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有异议的鉴定结论,根据异议的理由和鉴定结论的情况,认为存在异议存有一定道理的,可以同时通过不断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方式方法解决,也可以选择通过“文证审查”的形式以及解决。
(3)证据可以展示的法官主持的问题。鉴定研究结论我们展示自己作为一种法定工作程序应当有主持者来保证系统程序的正常发展进行。如无主持者,展示技术鉴定分析结论的双方企业一旦没有发生存在争议,或者一方不遵守承诺,其程序已经无法及时进行。但是,如果由审判法官主持证据充分展示,则等于提前开庭,又容易导致造成影响法官“先入为主”,这又会使庭审质证程序失去应有的意义。解决他们这种进退两难的困境,可借鉴法国的做法,使展示鉴定结论的主持法官和进行庭审的法官分离,我国政府主持展示应用程序的法官可有立案庭的法官担任。
(4)庭前听证结论的展示,由当事人适用。 人民法院经当事人申请,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交换证据。 司法人员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应当将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记载在案卷中;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按照证明事实的分类记载在案卷中,并记载异议理由。通过交换证据,确定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
证据信息交换方式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对于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认为确有必要再次需要进行相关证据交换的除外。
(5)审前鉴定结论的程序时间。刑事诉讼应在起诉书之后和审判听讯之前进行; 民事和行政诉讼应在辩护期结束后和审判听讯之前进行。
对于无法定事由违反庭前展示相关规定的,不得在庭审中提出该鉴定研究结论。法官没有违反此规定,应当及时予以进行审判工作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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