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律师以案释法:业主收藏品放楼道被清理状告物业法院判了:不赔!

日期:2022-10-24 阅读: 关键词:徐汇区律师,物业

  财产所有人声称,他把装有若干钞票的物品堆放在自己家门口的走廊上,结果发现这些物品丢失了。经过核实,他得知房地产公司已经清理并出售了这些物品。因此,他向法院起诉该物业公司,要求赔偿财产损失3000元。海淀区法院决定驳回所有业主的申请。下面和徐汇区律师一起来了解一下。

徐汇区律师以案释法:业主收藏品放楼道被清理状告物业法院判了:不赔!

  案情简介

  原告孙先生诉称,其爱人为了收拾家务方便,将自己保管多年的书籍放在整理箱内,暂时放在门口走廊。然而,他的爱人并不知道账本里有很多价值100元的第四页。之后他和爱人出去逛街,回家后发现收拾碗筷的盒子丢了,于是报警。经派出所现场询问,他得知是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清理整理盒,当废品卖了,物业公司拒绝赔偿损失。物业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在门口清理临时放置在楼道内的分拣箱,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法院提出了上述请求。

  被告物业管理公司辩称,不同意孙先生的诉讼请求。首先,孙先生办理入住手续时曾签订《入住协议》,协议可以明确自己约定住户不得占用楼梯间、通道等公用基础设施而影响社会其他人正常工作使用。孙先生认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协议研究内容,其如因违反合作协议堆放私人生活物品而造成经济损失,应自行承担风险后果。其次,此前小区一住户失火,物业通报此次火情,并按小区单元门口张贴通知,告知大家将开始对小区楼宇内公共楼道等公用空间内违法堆放物品之间进行一个全方面清理。后公司财务人员不断发现孙先生门口楼道内有人堆放双开门衣柜,由于学生根本问题无法搬动,所以他们进行了拍照,但并未清理此楼道任何一种物品。之后,孙先生找到解决公司产品经理后反映数据丢失财物,但公司发展并未拉走和变卖所述物品。综上,孙先生教育提出的诉求与事实情况不符,且没有国家法律理论依据,其所述损失系自身产生原因可能造成,与公司利益无关。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为维护社区正常生活秩序,消除社区内潜在的火灾隐患,保障社区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当通知小区业主收回堆放在走廊上的物品时, 在规定的期限内,在建筑物前面和建筑物后面,仍堆放在小面积公共区域内的杂物,应当作为无物清理。 整改工作在适当履行职责的范围内,不侵犯小区业主的合法财产权益。孙先生作为小面积业主,应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小面积的安全清理工作。在清理走廊堆放物品过程中,孙先生声称物业管理公司非法处置其储存的财产,造成经济损失3000元,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与法院认定的事实不符。因此,法院不支持孙中山的主张。 法院最终裁定刘晓波的全部申请无效。

  宣判后,双方对于当事人之间均未进行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徐汇区律师说法

  目前,像本案中孙先生居住小区的情况,居民在门口摆放鞋柜、在楼道堆放物品的情况非常普遍,但这种情况不符合相关规定,容易产生物业纠纷。

  一、建筑物共有三个部分企业不得随意占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住宅、营业用房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除专有部分外的共同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道。辅助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室等结构件,如消防、公共照明等。应视为共同部件。 可以看出,除专用部分外,建筑物的公共部分由所有人所有,业主不能随意占用。本案中,孙先生堆放在走廊内的双门衣柜等物品,私自占用公共部位,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随意占用或承担法律后果

  《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代表大会制度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公司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以及经济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学习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自己相关研究义务的,有关当事人之间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主管财务部门发展报告内容或者投诉,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应当全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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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对于中国居民进行房屋尤其是企业高层管理建筑的楼梯间一般为消防通道,对于学生放置私人生活物品占用该通道的,极易导致产生影响火灾发生风险,或需承担相应国家法律社会责任。根据《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共消防法》规定,任何相关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技术出口、消防车通道。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产品出口商品或者有其他妨碍信息安全疏散问题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单位没有违反上述这些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孙先生在楼道中堆放物品可能会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需承担相应提高法律环境责任。

  三、积极履行业主业务,避免财产损失

  物业公司作为住宅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对所有业主负有管理和服务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为了消除住宅区内的潜在火灾危险,确保住宅区业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先通知住宅区业主自行清理走廊内堆积的个人物品,是进行物业管理的必要措施。根据通知,社区业主积极配合清理工作,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无阻,不仅履行了业主的义务,也保护了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孙先生接获通知后,仍未清理有关物品。这一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并将影响他人的正常通过。这也会导致他自己财产的损失。至于孙先生声称财产损失是物业公司清算造成的,由于孙先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与物业公司有关,也无法证明损失的具体情况,法院不能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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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是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有力工具,在我们遇到困难的时候,法律能够为我们履行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徐汇区律师,我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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