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挥死缓制度限制死刑的作用?上海律师为您解答

日期:2023-02-09 阅读: 关键词:上海律师,死缓制度

  核准死刑的条件设置为故意犯罪,法定最低刑5年以上,就意味着行为人实施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行为,均不会被核准死刑,这样就不会产生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告诉,到底应不应该核准死刑的争论了;四是可以更加统一核准死刑的标准。上海律师就来回答一下相关的情况。

如何发挥死缓制度限制死刑的作用?上海律师为您解答

  以法定刑为标准而非应判处刑罚为标准,是因为以应判处刑罚为标准会使法官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而是否核准死刑关系到罪犯最为重要的生命权,在事关生死的问题上应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尽可能适用统一标准,避免出现由于法官的因素而导致适用结果差别悬殊的情形,这样就可以更进一步控制核准死刑的范围,也有助于法官作出更加客观、公正的裁判。

  最后,明确规定在死缓考验期两年期满后,根据罪犯在考验期内的表现综合判断是否需要执行死刑。影响被判处死缓罪犯最终还是被核准死刑还是被减为无期徒刑或是有期徒刑的因素主要有两个,即故意犯罪和重大立功。

  根据目前通说的观点,只要在缓期的两年内有故意犯罪的,就立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可完全不考虑重大立功。这不仅将故意犯罪这一情形凌驾于重大立功之上,于法无据,而且也违背了死缓制度设置的本意。

  所以,笔者认为,应当明确规定,必须等待死缓两年期满后对罪犯的故意犯罪情形、重大立功情形、一贯表现等进行综合来判断是否需要立即执行死刑,以进一步发挥死缓制度限制死刑的作用。改变司法实践中的重刑观念,控制死刑的实际适用。

  在立法未能完全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司法应当发挥积极作用,在实践中尽可能地控制、减少甚至不用死刑,为立法中废除死刑做好准备和铺垫。“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正是通过司法裁判拒绝适用死刑而在事实上宣告死刑制度走向灭亡,并最终推动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正式宣告死刑制度消亡。”

  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努力:首先,转变重刑观念。“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法官要抛弃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刑观念,正确认识死刑的威慑力,避免对于死刑的过度依赖,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慎重使用“生杀予夺”的大权。

  尤其是对一些非致命暴力的犯罪,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一定要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结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综合判断是否达到了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即使需要适用死刑,也应优先考虑适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次,制定明确具体的裁量规则。

  由于《刑法》总则中规定适用死刑的条件过于抽象,何为罪行极其严重不易把握,分则中涉及具体适用死刑的情形也仅为情节特别恶劣或严重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等概括性表述,导致司法实践中在适用死刑时缺乏统一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的方式统一各种犯罪的死刑标准。当然,由于我国规定死刑的罪名过多,逐一制定的现实可能性不大,但对于死刑适用频率较高的罪名应该制定统一标准,而且宜进行从严解释,以尽可能地在司法环节控制死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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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重视量刑情节,尤其是酌定从宽的量刑情节。死刑是剥夺他人生命的刑罚,而生命具有不可逆性。在判处死刑时,一定要严格审查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各种情节。“重视酌定量刑情节在死刑案件中的作用,就是司法实践中限制死刑的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

  酌定量刑情节并非《刑法》明确规定的,因而在审判中容易被司法人员所忽视。但酌定量刑情节又往往能从各个侧面反映出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长期审判经验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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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律师提醒大家,犯罪动机,它是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和动力,是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一个重要表现,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等酌定量刑情节也均能影响法官对行为及行为人的判断。而我国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和死缓制度,为法官运用酌定量刑情节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所以,法官在量刑时一定要重视酌定量刑情节的作用,以做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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