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高息借贷的危害有哪些?松江律师事务所来讲讲

日期:2022-12-16 阅读: 关键词:松江律师事务所,高息借贷

  目前还不清楚是否有必要用刑法来惩治高息借贷对社会的危害。在这种情况下,强行将高息借贷入罪,只会增加民间高息借贷的危害性,降低其社会积极意义。也有学者认为,用刑法惩治高息借贷行为,忽视非刑法对社会的调节功能。松江律师事务所带您了解具体的情况。

民间高息借贷的危害有哪些?松江律师事务所来讲讲

  过度依赖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必然导致刑法功能定位的错位,只能导致刑法对社会生活干预的过渡和泛化。也有学者认为,“将‘民间高利贷’刑事化,不仅可能大大降低民间借贷发挥的积极作用,还可能导致一些合法的借贷行为被误认为犯罪,并可能导致对此类行为的法律监管越来越困难”。

  针对通过上述反对将高利放贷行为入罪的观点,笔者研究认为,在讨论分析本文所主张的增设职业高利放贷罪这一技术问题我们之前,首先教师应当更加明确学生区分民间借贷与高利放贷、民商法先行与刑法补充、刑事责任立法环境规制与刑事司法工作实施等几对相关的概念。

民间高息借贷的危害有哪些?松江律师事务所来讲讲

  毫无疑问,在本文中,笔者自己认为,高利放贷属于传统民间借贷的一种比较特殊教育形式,其同样发挥着打破目前我国经济现有国际金融行业垄断主义市场、融通资本投资市场、满足要求中小民营企业文化发展的资金使用需求等重要因素作用,对之应当首先就是采用民商事手段加以正确引导和规制。

  但正如上文所述,超高利息的存在这样使得高利放贷行为主要区别于普通的民间借贷消费行为,并使之带来更多更大的负面情绪影响。在以民商事手段和行政服务手段已经无法真正达到足以规制高利放贷行为的情况下,将刑罚处罚信息作为补充性惩罚措施。

  对高利放贷行为中一些国家具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方式加以惩处,不但能够可以同时达到惩治和威慑极端的高利放贷行为的目的,而且也可以搭建起“疏——堵——防”三位一体,由民商事法律、行政部门法律和刑事政策法律知识共同努力协作能力完成的规制高利放贷行为的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上述不同学者所持的因是否安全需要动用刑法对高利放贷行为数据加以惩治仍不确定,并基于“强行将高利放贷行为列入罪化处理,只会增加民间高利放贷的危害性,降低高利放贷的社会生活积极实践意义”的主观价值判断。

  从而提出反对将高利放贷行为入罪的观点,一方面并未真正将高利放贷行为与普通的民间借贷行为模式加以区分,没有充分认识到高利放贷行为可能对人类社会资源造成污染严重的负面影响;另一个人方面,也只是为了片面地看到了刑法规制可能出现带来的负面效果,无视刑法制裁同样可以利用达到威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忽视了刑法对于民商事法律和行政法律所具有的重要的补充系统功能。

  当然,从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角度出发,尊重市场参与者按照双方约定达成的贷款协议,从鼓励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角度出发,笔者只主张专业高利贷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超过合理高利贷活动利率上限,应该被定罪。

  对于非专业贷款行为,即使双方约定的利率高于合理高息贷款活动的上限,也只能视为行政违法行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不适当的。这是因为,在民商法明确认定高息借贷为民事行为的前提下,公民或单位实际上已经具备从事高息借贷活动的条件和保障。

  反过来,资本市场获得了相对充分和自由的资本渠道。因此,如果行为人仍然不遵守相关法律规范,将高息借贷视为超出合理高息借贷活动上限的高息借贷重复行为,必然会对已经形成的规范有序的资本市场秩序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这种专业的、超出合理高息借贷活动的高利率上限借贷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据此认为,运用刑法手段惩罚高利贷行为,必然会导致刑法功能的错位和刑法干预在社会生活的转型和普遍化过程中发生,实际上,所有高利贷行为都是以犯罪为前提的。

  这一观点没有有效区分所有高息贷款行为,也没有充分认识到专业高息贷款行为在合理高息贷款活动利率上限之外的严重社会危害。而那些认为高息借贷被纳入犯罪圈会导致一些合法借贷行为的人,被误认为是犯罪,可能会使高息借贷的法律监管更加困难。

民间高息借贷的危害有哪些?松江律师事务所来讲讲

  松江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进而将高利贷的刑事立法制度与刑事司法执行相混淆。利用假设性的不良司法效果,否认对超出高息借贷活动合理利率上限的高息借贷行为定罪的必要性。因此,这两种反对高息借贷罪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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