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律师会见要注意哪些方面嘛?普陀律师告诉你

日期:2022-08-13 阅读: 关键词:普陀律师,会见

  我们都知道,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家属需要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沟通,会见,进行一系列磋商,了解情况,以便提供法律援助;下面普陀律师为您讲解律师会见的相关问题,请您仔细阅读。

你知道律师会见要注意哪些方面嘛?普陀律师告诉你

  律师会议的正式解释是,律师会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犯罪嫌疑人及相关案件情况,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意见和理由,从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更好的法律帮助,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的一种活动。

  刑事法律诉讼各阶段律师会见工作内容及注意安全事项有哪些?

  一、处于调查阶段的律师: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讯问之日起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和需要派员到现场.

  对于企业涉及一个国家进行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部门批准”。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应侧重于以下我们几个问题方面:

  一是可以了解网络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是了解相关案例。主要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犯了或者参与了侦查机关认为他涉嫌的犯罪以及有关情况。

  三是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以及被拘留的期限。

  四是查明侦查人员是否有刑讯逼供、诈骗、诱供、变相拘留犯罪嫌疑人等违法行为。

  依据会见时所了解的内容,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可以提供数据如下相关法律知识帮助:

  (1)提供相关法律进行咨询。指就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实体法问题、在侦查工作过程中存在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教育问题等提供一个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控告。律师需要根据向侦查工作机关进行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通过了解的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网络犯罪嫌疑人自己没有中国涉嫌违法犯罪,不应对其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可以代为申诉,请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3)申请取保候审。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认为符合取得待审保证人条件的,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得待审保证人。

  (4)代表其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委托律师可以代表犯罪嫌疑人依法申请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二、审查公司起诉一个阶段的律师会见:

  根据目前我国《刑事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进行移送司法审查之日起,犯罪分子嫌疑人是否有权选择委托辩护人。”这就是说,在审查起诉一个阶段,律师制度开始以“辩护人”的身份信息出现。在此发展阶段,除被监视自己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外,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会见中国犯罪嫌疑人并未作限制性法律规定。只要有辩护律师职业身份,就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检察监督机关的批准,会见时检察工作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在会见的谈话活动内容上,只要是企业依法应当履行辩护职责所需要的都可以谈,不受时间限制。另外,还可以与犯罪嫌疑人之间通信,其通信技术内容方面亦不应受到影响检查和随意扣押。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晤包括:

  (1)询问相关案件进行事实,听取他们犯罪分子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犯罪嫌疑人所述和《起诉意见书》所述一个事实有出入的,辩护律师要询问学生清楚,即使是一些细节上的出入。

  (2)核对工作有关研究证明自己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可以减轻、免除其刑事法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询问学生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人证、物证和证据问题线索。

  (3)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基本权利保障义务。如,在检察监督机关办案工作人员对其讯问时,其自己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自我辩护的权利,要求我们重新分析鉴定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公司不服管理可以通过申诉的权利等。

  (4)案件查询。有人问他被拘留的期限,办案人员是否违反了刑讯逼供或变相拘留他的行为,他在案件中是否没收或冻结了任何财产。根据以上会议的了解,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犯轻罪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不充分的,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情节较轻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辩护律师可以代表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有随案件扣押、冻结财产的,可以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请求人民检察院撤销。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可以代表犯罪嫌疑人请求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办理人违法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可以代表其起诉。

  三、审判阶段的律师会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除会见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外,会见辩护律师不受限制,不需要人民法院出具证明(或介绍信),人民法院、看守所不得派员在场,不得查看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通信,不得任意拘留。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的内容主要包括:

  (1)询问被告人是否可以同意律师做他的辩护人,进一步研究确定企业委托、指定相关关系。

  (2)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进一步核对案件事实。

  (3)听取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意见,将辩护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意见向被告人说明,征求其意见。

  (4)查询、核对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有关材料和意见。

  (5)询问以及被告人是否有无新的证据和证据问题线索。

  (6)询问被告人对附带一个民事法律诉讼的意见。

  (7)给予被告人法律援助。

  这主要是:

  一是通过询问其是否能够如期收到《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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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介绍审判程序,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引导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

  三是询问办案人员是否有刑讯逼供、欺骗招供、诱导招供等违法行为,并说明可以代为起诉;

  四是了解到了被告人进行犯罪后的思想发展动态,教育其端正学习态度,促使其走坦白从宽的道路;

  五是启发被告人进行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活动情况,争取立功,以求可以获得从宽制度处理。

  第六,根据访谈内容,辩护律师可以依法开展调查、参与刑事审判、为被告人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律师进行会见的事前、事中及事后需要注意安全事项:

  (1)充分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出席会议前应进一步检查委托程序是否完整,律师事务所发出的会议公函是否规范收发、填写,随行人员(共同组织者)是否持有执业律师证或见习律师证、律师助理证,如有更多,应列出会议的主要内容。

  (2)会见时,除了以上列举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原则外,还要注意不要将通信工具交给在押人员,不要携带信件、现金、物品等。并特别关注受访者的精神状态和心理走向。一个人在被羁押时对律师的信任和依赖是不可替代的,律师发现异常应及时与羁押机关或司法机关沟通。为了赢得别人的尊重,律师必须用自己的行动证明自己,而不是整天抱怨“这个难”“那个难”。其实世界上最难的是战胜和管理自己。

  (3)每次例会后,律师应当研究会议期间取得的当事人(被告)陈述,认真分析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案件线索,应当取得证据,申请应当及时运用证据,因为只有“证据”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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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便是律师会见的最新规定,相信大家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企业还有没有任何其他的法律知识解决问题,可以找普陀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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