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无过错一方的配偶如何申请离婚损害赔偿?浦东律师告诉您

日期:2023-01-10 阅读: 关键词:浦东律师,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其中涉及到许多问题,如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谁?谁是赔偿义务的主体?你什么时候申请离婚损害赔偿?诸如此类。浦东律师来告诉您怎么做!

离婚诉讼中无过错一方的配偶如何申请离婚损害赔偿?浦东律师告诉您

  一、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

  离婚赔偿的情形: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可能产生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进行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需要强调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必须是“一方”有上述过错,另一方没有过错,否则,夫妻“双方”有上述过错的,根据《婚姻法(三)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

  另据《婚姻法司法进行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不予社会支持;夫妻关系双方因是否具有生育问题发生矛盾纠纷,致使学生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可以作为判决离婚。可见,妻有权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严重侵害配偶权;但可以直接导致我国夫妻之间感情破裂。

  二、权利主体:离婚诉讼当事人之间无过错方

  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人应当是婚姻关系中的无辜当事人,其他人不应当是无辜当事人。如果离婚是由于家庭暴力或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造成的,受到损害的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不能成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由于离婚损害赔偿是一方配偶因其在婚姻中的违法行为对另一方造成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主体仅限于婚姻双方,不应当扩大,因此在婚姻案件中增加其他家庭成员更有可能加剧冲突。

  三、义务主体: 离婚诉讼中无辜一方的配偶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的损害国家赔偿经济责任信息主体是离婚法律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意味着此诉不能向合法婚姻家庭关系管理以外的其他人可以提起,如与有配偶者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

  离婚损害赔偿的目的是追究夫妻一方过错造成的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即使夫妻关系因“第三人干预”而破裂甚至离婚,也不能将夫妻一方过错直接划归“第三人”的责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实际上否定了对“第三人”的法律制裁,只是将有过错的配偶作为赔偿义务的主体。

  四、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1、以判决准予离婚为前提;

  2、如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对损害国家赔偿可以请求不予社会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未单独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损害赔偿请求。

  离婚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范围

  解释(一)《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基于此同时规定,既可以就物质文化方面发展受到的损害请求赔偿,也可以就精神生活方面没有受到的损害请求赔偿。

  首先,离婚物质损害赔偿是侵权人的违法行为给配偶造成的财产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对现有财产的减损,如侵害受害方的个人财产,造成受害方现有财产的损害和减少。间接损失是未来利润的损失。例如,如果配偶一方为了支持另一方的学习和工作,在婚后多年内承担所有的家庭事务,而另一方成功后又因过错离婚,则必然导致无辜一方的预期收入损失。

  其次,离婚过错精神损害赔偿包括以下内容:精神损害赔偿行为引起的精神痛苦;非财产救济,即“消除影响、道歉、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民事责任精神利益损害赔偿。

  五、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按照无过错方在诉讼中所处的不同社会地位,对其损害国家赔偿请求权问题提出的时限给予学生区别对待。

  1、无过错一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则上应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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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院批准离婚后,无辜的一方不再以前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犯错为由要求损害赔偿。主要原因是,在无过错一方作为法院原告的情况下,应该清楚了解离婚的理由,如果不要求损害赔偿,应该认为自动放弃了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离婚判决后,无过错一方不能再要求损害赔偿。

  2、无过错方为被告的,应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种发展情况是无过错方无论在一审还是二审中,均不同意离婚,因此我们也就导致无法提起环境损害国家赔偿请求。在这种社会情况下,从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分析出发,应允许其在判决离婚后再单独提起损害公司赔偿请求,但为了能够督促权利人没有及时有效行使行政权力,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无过错方提出一些损害赔偿请求的除斥期间为一年。

  二是作为被告的无辜一方在一审中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在二审中提出了损害赔偿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首先调解无辜者的请求,调解成功的,法院可以对离婚请求和损害赔偿请求同时作出判决;调解失败的,通知无过错的一方自离婚之日起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这是为了保护无过错方对损害赔偿请求提出上诉的权利和机会。

  离婚后,当事人可以经婚姻登记机关同意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由法院受理,但协议明确放弃请求,或者在离婚登记一年后提出,不予支持(《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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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东律师认为,应当指出的是,被告作为无辜一方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反诉作为一项完整的诉讼,具有诉讼要素,以全面、最终的方式解决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相关纠纷,离婚诉讼主要是解决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婚姻关系不解除,离婚损害赔偿不能单独裁定,即请求权不具有相对独立性,原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权不能抵销和附加,不构成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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