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律师为您讲解受托人侵吞财产受贿数额如何计算

日期:2023-03-28 阅读: 关键词:浦东律师,受贿数额

  实务中,组成侵犯行动的“截贿”主如果行为人出于先容行贿的有意接受了财物,但起初由于各种缘故缘由,并无实行先容行贿的行动,在委托人请求偿还的情况下,拒不偿还。浦东律师来回答一下有关的内容。

浦东律师为您讲解受托人侵吞财产受贿数额如何计算

  如行为人一开始并无明确的贿赂工具,接收请托人请托予以寻找对象,在没有找到行贿对象的情况下,该交付的款项并没有成为贿赂,应该予以返还委托人,行为人拒不归还的,应构成侵占罪。又如,行为人接受了请托人财物,为其进行财物的转交,但还没有转交,所请托的事项已经有了结果,已经不需要行贿,请托人要求返还,行为人不予归还的,同样可以构成侵占罪。

  贿赂工资谋取不正当好处,托付行为人向贿赂工具转交财物,但受到谢绝,行为人伺机将全数行贿“扣留”,占为己有,对贿赂人谎称行贿曾经转交。对此,有观点认为,“在该情况中,行为人实施介绍贿赂最初并无‘截留’贿赂物的故意,是在替行贿人保管贿赂物后才产生‘截留’故意的,因此完全符合侵占罪的主客观要件。”

  笔者不认同这类观念,受托人曾经根据委托人用意实行了贿赂行动,无论国度事情职员是不是接收,在国家事情职员没有收受或许退还的情况下,受托人是将款子返还给委托人抑或受托人本人私吞,都不能转变该款项已经成为贿赂的性质。

  即都属于应该没收的赃款赃物,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都是赃物犯罪的本犯,受托人也没有返还该财产的义务,因此,其私吞行为不单独构成财产犯罪。可以在介绍贿赂罪或者行贿罪中得到评价,该贿赂款则应予没收。

  1、随便应用托付的款子后偿还的。行为人取得托付款当前,并无转交,而是擅自随便应用。我国学者指出,“在划定用处而托付款项的场所,受托人随便应用款项的行动难以被认定为侵犯,这是由款项的特殊性决定的。

浦东律师为您讲解受托人侵吞财产受贿数额如何计算

  只有当受托人拒不归还或无等额金钱归还时才能论之以侵占。”由于转交贿赂并非行为人的义务,不转交行为不成立犯罪。又因为该款没有用于行贿,所以也就没有成为赃款,行为人违背款物的既定用途随意使用行为,尚无法进行刑法评价。只有行为人随意使用后,拒不归还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构成侵占犯罪。

  2、委托人没有指定款子用处的。托付工资谋取不正当好处,拜托行为人赞助联络国度事情职员,并赋予所谓“举止经费”,该用度并无指定用处。关于委托人而言,每每存眷的是不正当好处的终究获得,至于托付的款物行为人如何处置,在好处完成的情况下,行为人有没有用于行贿,用多少钱行贿,并不特别关心,甚至交付的款项中也心照不宣地包含了所谓“介绍费”或“辛苦费”。

  如果行为人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没有通过行贿就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事后将所谓“活动经费”占为己有的,应当据此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如果行为人将其中一部分款项占为己有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介绍贿赂所得,作为非法所得没收。

  阐发至此,本文开端所触及的几个题目大致能够得出以下结论性的谜底:

  (1)受托人(“截贿”者)收到委托人用于贿赂的财物后至实行贿赂前,该财物还没有成为贿赂款(犯法对象性财物),能够成为诈骗罪或许侵占罪的工具。

  (2)委托人将财物赋予受托人不属于造孽给付,也没有处分给受托人,而是托付转付。没有实行贿赂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请求偿还。

  (3)“截贿”行动是不是需求刑法作独自评估,不克不及一概而论,视受托者有没有实施行贿行为而定:将全部款项用于行贿后有“截贿”行为的,不需要单独评价。反之,没有实施行贿或者只将部分款项用于行贿的,则应当单独评价。

  (4)“截贿”行为是取财的手段,既可能构成诈骗罪,也可能成立侵占罪,在单位行贿的情况下,受托人甚至不排除贪污罪的可能。

浦东律师为您讲解受托人侵吞财产受贿数额如何计算

  浦东律师觉得,受托人的“截贿”行动每每与诈骗行动相联系,是以,普通不组成侵占罪,但也不去不及完整消除侵占罪的成立。行为人获得为委托人的财物,本用于特定的用处,在按照委托人意图转交之前,该款并不是贿赂,而是由行为人经手保管的财物,在没有使用欺骗的手段占有该款物的情况下,仍有可能成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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