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区律师分享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的全部工作内容

日期:2022-09-29 阅读: 关键词:浦东区律师,简易程序

  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的适用只是程序的简化和省略,以提高诉讼效率,而不是被告人应有的诉讼权利的简化和省略。被告的辩护权应当像普通程序审判一样得到充分保障。在实践中,浦东区律师提醒大家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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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开庭前,告知被告人可以依法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为被告人辩护。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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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开庭审理行政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通知其出庭。《刑事诉讼法对于司法人员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操作程序通过审理具体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出庭。”由于《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体系解释》规定企业适用简易处理程序审理案件,辩护人之间可以不出庭,因此,在起草《刑事诉讼法司法方面解释》过程中,就应否规定辩护人应当出庭存在问题不同学生意见。要求自己出庭的意见的人认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发展要求国家公诉案件公诉人应当出庭,从控辩平衡的角度分析出发,辩护人应当出庭。认为我们可以不出庭的意见并且提出,简易工作程序实现案件信息都是因为被告人认罪且事实更加清楚的案件,在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且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为体现一种简易系统程序的简易性,可以不出庭。也有出现一些传统折中的意见:为体现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障,辩护人是否出庭应作区分,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公司三年的,或者其他被告中国人为未成年人的,辩护人应当出庭。经多次实验研究并征求社会相关管理部门员工意见,为充分利用体现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刑事诉讼法司法理论解释》明确政府规定,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根据通知辩护人出庭。

  3.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论的权利、辩护人答辩的权利、出示和宣读证据的权利以及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请求,均应以与普通诉讼相同的方式得到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经法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与公诉人、自诉人和诉讼代理人辩论”。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审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被告人的讯问、证人的讯问、专家的讯问、举证和法庭辩论程序的规定限制。 法院辩论程序的规定应参照辩论顺序等程序规定,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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