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种情况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当心血本无归

日期:2021-07-12 阅读: 关键词:民间借贷合同,上海民间借贷律师,上海借贷纠纷律

  关于民间借贷那些事儿,上海民间借贷律师已经说过跟多次了。但是,作为法律人的职业责任感,还是激励着我们继续认真普法。

  今天,我们就来说说最基础的问题,哪些情况下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无论你是借钱的人,还是借给别人钱的人,都需要特别注意:签署的借贷合同是否有效。反映到司法案件上来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量长期位居基层法院榜单首位,成为矛盾爆发的热点。其中借贷合同是否有效往往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

  假如合同无效,即使黑纸白字签名按印儿了也没用,轻则返还财产,竹篮打水一场空,重则上当受骗,偷鸡不成蚀把米。

  综合来看,导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共计有9种,个个都需要谨慎防范。

  因为你可以傻事善做,但请不要善于做傻事。

  现在的骗子都非常善于学习,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

  “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就非常善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所以不学习真不行。

        这几种情况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当心血本无归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本身是为了企业发展融资,但如果企业获取金融机构贷款之后将款项放贷给其他人,那么将直接影响金融管理秩序,此类行为应被认定无效。

  这种转贷不一定收取利息,也不一定转贷给别人,问题在于挪作他用,其威力之大导致数次惊动中央。

  不知大家是否还记得2020年4月份,深圳市楼市突现“天价房秒光”、近百万“喝茶费”等逆势行情,其根源就在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挪作他用,将本应该用于救助因疫情受困的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通过贴息的房屋抵押经营贷款巧妙地流入了楼市,骗取财政资金,赚取差额利润。

  在这个过程中签署的借贷合同,都是无效的。深圳银保监会连续发文,要求各银行做好贷款管理。

  此后,深圳各大银行全面收紧经营贷,加强对贷款主体的资质调查,不得向无实际经营和经营流水不真实的空壳企业发放贷款。

这几种情况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当心血本无归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缓解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如果投资主体以自有资金开展非经营性借贷,应当确认其行为的效力。但是如果企业以集资等方式获得的资金进行贷款,将直接扰乱金融市场及金融体系稳定,所以此类放贷行为被认定为无效。

  通常的操作手法是:打着某某高大尚公司的名义,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租赁商务楼,招募业务员,通过聘请形象代言人、投放媒体广告、投资客户间口口相传等方式招揽投资人,向投资人推荐购买理财产品,并向投资人允诺固定年化收益24%-36%,承诺保本付息,通过与投资人签订收益权转让及服务协议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再转贷的,那么这种借贷行为就是无效的,而且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谨慎。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吸收公众存款和经营性贷款业务都是经许可后方可经营的业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亦不能随随便便进行经营性贷款业务。

  这也是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最大的区别,因此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如果是披着民间借贷的外皮,实质上从事的是贷款业务,在刑法层面,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行为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

  在民商法层面,没有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一般应认定无效。

  涉及到的此类出借人被称为“职业放贷人”,如果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还有的职业放贷人会以收取服务费的形式收取利息,如果证实该人多次把钱出借给不特定的不同的人赚取服务费,这个时候就极可能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此类出借人和借款人均具有明显的恶意,在法律上不存在保护的必要性,为了保障社会秩序、法治秩序,对于该类民间借贷合同,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

  当然,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人民法院仍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这几种情况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当心血本无归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合同无效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因为金融管理秩序复杂多变,难以用统一的形式固定下来。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如果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当然,这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

  在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借贷行为当然无效。

  6:违背公序良俗的借贷合同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也是一个兜底条款,审判实践中尺度可大可小。

  例如,上海市黄浦区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原告因办理小学升初中之需,被告向原告提出收取手续费14万元,同日被告收到上述手续费并出具《收条》。后小升初事宜未能办理成功,原告请求返还借款和利息。

  最终法院认为,升学应当依照相关政策、实施办法等规定的条件、流程等进行,本案所涉14万元款项系被告受托去办理升学择校事宜的手续费,此用钱办事的行为并非正当流程,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协议无效,因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14万元。

  其他类似案件涉及比较多主要是与婚姻彩礼、包养情人、男女朋友、非法同居等特殊关系事项,因此也需要特别注意。

  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形,其实民法典还规定了另外3种无效情形。

  7: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署的借贷合同无效

  这个很好理解,民法典明确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均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署的借贷合同也不是绝对无效,由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有效,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例如,一个7岁的儿童向同学借了50块钱购买巧克力,打了一张借条,这种行为是有效的。

  问题的难点在于成年人的世界里,当事人往往以借款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抗辩理由,主张借款合同无效。

  此时举证责任的分配成为关键,谁主张谁举证。除非在借款之前就有医疗记录、诊断报告和鉴定报告,否则在借款发生后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并不能否定借款合同的效力。

  8:虚假的意思表示签署的借贷合同无效

  被告经常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为由进行抗辩合同无效,但是成功率微乎其微。由于借贷法律关系属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除当事人有约定外,在出借人把货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时,合同才能成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生,因此主张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借贷合同无效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法庭上被支持的可能性极小。

  9: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此种情形往往也多与刑事犯罪联系在一起。例如,当事人在明知讼争借款是配合案外人实施敲诈犯罪手段的情况下,以出借人的身份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并全程参与制造银行流水、办理抵押房产以及申请执行等一系列过程,存在明显主观恶意,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构成要件,故如此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无效。

  总之,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这几种情况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当心血本无归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况的案例

  01用银行信贷资金出借

  朋友开口借钱,自己资金不够,正要婉言拒绝,朋友贴心地提出"我这里有白领贷客户经理电话,你去办张卡,贷点出来给我用两天,利息我来付",怎么办?

  【案例解析】

  张三需要资金周转,向朋友李四提出借款20万元的要求,但李四自己只有1万块钱。他听从张三的建议,向银行申请了白领通消费贷款19万元,借给张三。张三承诺只借半个月,利息5000元,并写下借条。后张三没有按时还款,李四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李四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转贷给他人,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无效,遂判决张三返还李四20万元,但对5000元利息不予支持。

  02出借信用卡

 

  面对女友买买买的要求,囊中羞涩怎么办?钱包里还有一张崭新的信用卡,要不要给她?

  【案例解析】

  杨峰和黄雪通过相亲交友网站结识,交往一个月后进入"热恋期"。杨峰把一张额度2万元的信用卡借给了黄雪,黄雪每月刷卡消费后都按期还款。几个月后,黄雪又向杨峰借了另一张额度3万元的信用卡。后来,黄雪刷卡后不再还款,杨峰只能向朋友借钱还信用卡。双方恋情就此告吹,黄雪向杨峰出具5万元的借条,但一直未还款,杨峰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将信用卡出借他人使用,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关于"银行卡不得出租和转借"的规定,导致发卡银行无法正确评估和管理授信风险,增加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贷的风险,进而影响金融信用环境、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杨峰出借信用卡,属规避金融监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转贷,借贷合同无效。

这几种情况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当心血本无归

  03职业放贷

 

  千万拆迁款到手,拿出部分资金放贷吃利息,稳稳地赚取"睡后收入", 一生躺赢美滋滋?

  【案例解析】

  王五和赵六原本是陌生人,一个是"拆一代",一个是小店主。经中介介绍,双方签订格式化《抵押借款合同书》《收据》等文件,约定:赵六用房产抵押,向王五借28万元,期限为一年,年息15%。双方办理抵押登记后,王五的妻子向赵六转账交付了本金28万元。后因赵六未按时还款,王五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王五没有发放贷款的资质,但经审理查明,王五长期、多次向不特定人员出借资金并收取较高利息,出借频率高、资金总量大,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营利性,属于职业放贷行为。王五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借款合同无效,抵押合同也无效。最终,法院仅判决赵六返还本金及按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04出借赌资

 

  朋友最近赌运亨通,苦于赌本太少,请你帮忙借钱,并承诺四六分成,这钱能借吗?

  【案例解析】

  叶某与章某系朋友关系,叶某持章某出具的40万元借条起诉要求章某归还借款本息。经查,该40万元是叶某帮助章某借高利贷而来,被放贷人员扣除砍头息后,实际到手仅26万元。而在借款之前,叶某与章某多次相约赌博,多次共同参与"斗牛""炸金花"等赌博活动,多次合伙赌博并分成,多次讨论赌博输赢。章某提出"再借40万搏一搏,单车变摩托",叶某当即表示全力支持,随后便为章某借来了高利贷。后来,章某逾期未还,叶某遂起诉要求章某还款。

  法院认为,叶某明知章某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向章某出借赌资,借款合同无效,驳回诉讼请求。叶某为骗取胜诉判决,虚构事实,向法院作虚假陈述,法院依法对叶某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罚款3万元。

  05场外配资

 

  股市一路高歌猛进,身边"股神"赚得盆满钵满,要不要卖掉房子请股神操盘?

  【案例解析】

  柳某与相某系朋友关系,相某多年炒股为业,享有"股神"美誉。2016年牛市期间,柳某卖掉一套北京的房产,把房款1000万元存入相某指定的股票账户,交给相某"操盘"。双方约定:相某用这1000万元进行股票买卖,如有盈利则共同分享,如亏损则返还本金1000万元及年息15%。四年后,股票账户仅剩下一百多万市值,相某也仅向柳某还款108万元,双方签下借款协议,起诉要求还钱。

  法院认为,融资融券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场外配资业务。柳某将资金借给相某进行股票交易,名为借贷合同,实为对场外配资合同履行后的结算。场外配资合同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法院判决相某返还柳某892万元,对利息不予支持。

  06茶水费

 

  新房开盘抢购难,虽然中介要收"茶水费",但承诺抢不到就退款,还能额外赔偿,这钱交了不吃亏。是真的吗?

  【案例解析】

  戚某为购买即将开盘的商品房,在售楼处认识中介朱某。朱某承诺开盘当天抢到房源,如抢不到则双倍返还定金,双方签订了协议。开盘当天,朱某未能帮戚某选到房源,就承诺后期买到开发商清退房源,如果买不到,自愿承担5万元违约金。为此,戚某又向朱某支付了10万元。此后,清退房源还是没买到,朱某便退了105000元给戚某,并写下一份5万元的借条作为违约金。

  法院认为,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实为因履行委托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戚某为借助朱某的个人资源,规避公开正规的房产销售程序优先获得房源,给予朱某"茶水费",损害了其他购房者的公平竞购权,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违公序良俗,合同无效。因委托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亦属无效。遂判决驳回戚某的诉讼请求。上海民间借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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