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上的笔迹不是自己的,双方均不申请对证明

日期:2021-03-22 阅读: 关键词:笔迹鉴定,上海笔迹鉴定律师, 上海借贷纠纷律师

    这一针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所作的批复规定,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追加分配。

证明上的笔迹不是自己的,双方均不申请对证明
  批复明确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对记者介绍说,实践中一些企业故意遣散员工、转移账册,借所谓人去楼空逃避债务,使债权人求债无门,制定这一司法解释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堵住这些债务人恶意逃债之路,迫使他们自觉回归到依法清算、依法了结既有法律关系、依法“死亡”的正途中来。  
 第一,从客观要件上说,撤销权的行使首先要求债务人实施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这种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债权。这里所说的处分主要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转让财产、抛弃财产、免除债务、在财产上设立抵押等行为,只有在债务人实施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时,才可能与第三人发生关系,才能提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行为问题。所谓债务人实施处分行为已经生效且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应以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导致债权人不能实现为标准。如果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以后,已完全不具有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则认为该行为严重有损于债权。如果在实施该行为以后,债务人仍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的行为严重有害于债权,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也无权干涉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证明上的笔迹不是自己的,双方均不申请对证明
    在本案中,被告所实施的低价转让楼房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处分行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这种低价转让楼房的处分行为,将直接导致被告不能筹集到l400万元的资金以偿还对原告的债务,而只能筹集到900万元用于还债,而原告仍有500万元的债权难以得到实现,因此可以认为,此种低价转让行为减少了债务人的责任资产,从而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
    第二,从主观要件上来说,债务人实施处分行为时或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具有恶意。但是,是否要求有主观要件首先应当区分债务人实施的是有偿处分行为还是无偿处分行为。如果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则可以不要求主观要件存在就可予以撤销,因为撤销无偿行为仅仅只是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而并未损害其他的利益,因而法律应首先保护受到危害的债权人利益。但是对于虽然是有偿的但明显低于市价出售财产的处分行为的撤销,则必须以债务人及其第三人在实施交易行为时都具有加损害于债权人的恶意为要件,仅仅只是一方有恶意是不够的。如果债务人为恶意,而第三人为善意,则允许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将会直接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将会影响到社会正常秩序。如果债务人是善意,而第三人为恶意,更不能发生撤销的后果。
    学理上所谓债务人的恶意,是指债务人明知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我国《合同法》对债务人恶意未作明确规定,是为了方便撤销权的行使,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即便是按学理通说,从本案来看,被告具有恶意也是不难认定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第三人具有恶意,所谓第三人的恶意,是指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与债务人实施的低价买卖行为有损于债务人的债权人的权利。从本案来看,要认定第三人具有直接损害债权人即原告利益的意图是十分困难的,因为第三人与原告并没有发生经济上的往来关系,则第三人不可能也无必要直接针对原告而实施某种加害行为,据此认定第三人具有加损害于原告的恶意是困难的。但在本案中,要认定第三人具有撤销权的行使所要求的恶意,则并不困难。
原告主张第三人具有此种恶意,只需证明第三人应当知道其与被告共同实施的低价买卖房屋、低价出租房屋的行为,将有可能导致被告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减少,从而有损于被告的债权人的利益,就可认定第三人具有恶意,即使第三人并不知道被告的债权人是谁,也不影响其恶意的成立。从本案来看,在被告低价转让房屋时,第三人应当知道买卖的标的价值1500万元,而被告仅以900万元转让给第三人,两者价格相差600万元。尽管被告从低价承租房屋中可以得到近400万元的补偿,但被告仍然损失近200万元。被告完全可以按市价出售该两幢房屋,然后按正常价格租用第三人的房屋,被告没有这样做,而第三人作为一个合理的商人,应当知道被告实施的低价转让的行为是为了逃避债务。在此情况下,第三人仍与被告共同实施低价买卖房屋和低价出租房屋的行为,据此可以认定第三人具有恶意。
证明上的笔迹不是自己的,双方均不申请对证明

(一)借条的名称最好不要写成欠条 上海借贷纠纷律师

 

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避免出现欠条可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要写清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三)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3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还款到期日之后的两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将利息约定在借条中

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证明上的笔迹不是自己的,双方均不申请对证明 http://www.lvshi112.com/lvshizixun/shanghaizhaiwulvshi/628.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上海律师咨询微信

律师咨询微信号:1287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