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纠纷律师为您讲解侵占商标权及不正当合作纠纷案

日期:2022-08-02 阅读: 关键词:上海公司纠纷律师,商标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上诉人河南海风教导科技无限公司(一审原告、下称河南海风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风创信息征询无限公司(一审被告、下称风创公司)等侵占商标权及不正当合作纠纷案,维持一审讯断,即判令河南海风公司即时休止侵占风创公司“海风教导”注册牌号公用权的行动,即时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海风”字样,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风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5万元。接下来上海公司纠纷律师为您讲解相关问题,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公司纠纷律师为您讲解侵占商标权及不正当合作纠纷案

  一、两个“海风”起纠纷

  风创公司旗下领有海风教导在线教导平台,并于2015年4月28日注册了“海风教导及图”笔墨图形牌号,审定应用项目包孕黉舍(教导)、函授课程、辅导(培训)等。风创公司在线上、线下日常经营及宣传中使用“海风教育”商标。

  河南海风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其在民间网站“海风升学”、办事协议书、营业材料、微信群中凸起应用“海风升学”“海风”“河南海风”“海风教导”等字样,处置指点培训、自愿填报和自主招生咨询等业务。

  风创公司觉得,河南海风公司应用上述字样的行动属于牌号性应用,极易致使相干民众误认,侵犯了风创公司的牌号公用权,河南海风公司注册并应用含有“海风”字样的企业称号,构成对风创公司的不正当合作,遂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下称杨浦法院),要求判令河南海风公司即时休止侵占“海风教导”牌号公用权,休止不正当合作行为,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海风”作为字号,并在河南海风公司的官方网站显著位置连续30日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风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二、一审认定“蹭名牌”

  杨浦法院审理后觉得,风创公司享有涉案牌号公用权,其权力受法令维护。河南海风公司与风创公司二者供应的办事属于沟通服务,河南海风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属于侵犯风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风创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反映其在包孕河南在内的天下各地开展了普遍的营业举止,‘海风教导’在社会层面拥有必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杨浦法院觉得,依据风创公司涉案注册牌号权力在先,河南海风公司企业称号注册在后的究竟,且相干证据表现,河南海风公司在其成立以前,其主要职员即曾经通晓“海风教育”品牌的存在以及风创公司在河南地区已经开展经营业务活动的情况,但河南海风公司仍以“海风”为其字号,可认定其存在攀附风创公司经营的主观恶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风创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因被侵权所遭到的实践丧失或河南海风公司因侵权的赢利,故杨浦法院根据详细案情,综合考量风创公司牌号的知名度及其在河南地域营业开展的情形、风创公司的免费情形、河南海风公司谋划规模和收费情况、河南海风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了赔偿数额。

  据此,杨浦法院讯断,河南海风公司即时休止侵占风创公司“海风教导”注册牌号公用权的行动,即时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海风”字样,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风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5万元。

  三、被告上诉遭驳回

  一审讯断后,河南海风公司不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河南海风公司上诉称,风创公司并未在河南地域开展实践谋划,其主意权力的涉案注册牌号应用时间短、局限小,其实不拥有知名度;其企业称号系依法核准注册且规范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所以其行为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也不构成商标侵权。

上海公司纠纷律师为您讲解侵占商标权及不正当合作纠纷案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觉得,上诉人河南海风公司供应的系与教导、升学无关的办事,与被上诉人风创公司主意权力的注册牌号审定应用的办事种别沟通或许近似。被上诉人的注册牌号中起首要辨认感化的系“海风”二字,上诉人未经许可,在其谋划的网站及相干办事产物、手刺、与案外人签订的高考志愿征询办事和谈委托书等处,独自或许混杂使用“海风升学及帆船图形”“海风升学”“河南海风”字样;在“海风升学高一高二家长群”中使用包含“海风升学”“海风”字样的名称,发布的群内、朋友圈信息包含“海风”“海风升学”字样;在相关合同名称中使用“海风教育”字样,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被上诉人提供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构成商标近似,侵犯了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风创公司注意权力的“海风教导”注册牌号核准注册在先,河南海风公司含有“海风”笔墨的企业称号挂号注册在后,并且在河南海风公司成立以前,风创公司经由其在包孕河南在内的多个地域的谋划和宣扬推行,其注册牌号曾经外行业内拥有必定的知名度。河南海风公司成立前,其股东之一张某曾致电风创公司,并征询相干办事情形,故法院觉得,河南海风公司的该首要成员在公司成立前曾经明确知晨风创公司及其注册牌号。作为同行竞争者,河南海风公司在挂号企业称号时应该对“海风”笔墨予以正当避让,却仍将“海风”作为其企业字号予以挂号注册,客观上具有攀附风创公司商标所承载商誉的故意。河南海风公司登记注册含有“海风”文字的企业名称后,开展与风创公司类似的经营活动,客观上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者误认,故河南海风公司的行为构成对风创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讯断采纳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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