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公司法解决问题?上海公司律师为您解答

日期:2022-08-04 阅读: 关键词:上海公司律师,企业纠纷

  根据协议约定,在大楼竣工后,金峰公司理应向五矿公司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金峰公司自行办理了其商住楼的产权手续,而对五矿公司要求办理综合楼产权的请求置之不理。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公司律师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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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五矿公司所建房屋系自用办公房,按自然资源部2001年对划拨土地实行有偿使用之规定,现政策规定要增缴土地出让金。因金峰公司延误登记,由此而增加的办理五矿公司综合楼产权证的费用,应由金峰公司承担。故诉至法院要求金峰公司给付五矿公司为其垫付的配套设施费4,099,981.54元及其利息803,104.38元;判令金峰公司按约为五矿公司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承担因延误所增加的登记费用;诉讼费由金峰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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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辩称,首先,五矿公司要求金峰公司给付其垫付的配套设施费4,099,981.54元,以其垫付之日计算至今,已超过两年;即使以上海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1年8月24日出具《审计报告》时计,五矿公司于2003年11月6日提起诉讼,也已超过两年,故其诉请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其次,五矿公司的这一诉请的合同依据是1992年5月9日五矿公司、金峰公司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中第四条第4款约定,“其他费用均由乙方(即金峰公司)负担”,但这里的“其他费用”是指建房资金中的其他费用,因为第四条总则确定的范畴是“建房资金”,所以其下款项均只能限定在该范畴之内。而五矿公司诉请要求金峰公司承担的是配套设施费用。配套设施费用不是建房资金,故五矿公司的诉请没有合同依据。

  第三、五矿公司、金峰公司双方在1995年12月20日对水、电、煤的有关费用签订了《协议书》一份,对电、煤的有关费用作了明确约定,因此金峰公司现同意按《协议书》约定的比例承担供电贴费、设备费及安装工程费用以及生产用煤气的室内外工程费。而对水的配套设施费,《协议书》未作出明确约定,其性质又属三通一平内容的配套设施费,则理应由五矿公司承担。

  第四、1996年1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发文规定在不夜城地区的所有建设单位均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上水50元、下水50元、通讯61元承担不夜城水库、电话局和泵站的建设费用,按每千瓦400元承担不夜城地区220,000伏变电站的建设费用。这些集资费用,明显不属于建房费用,双方在1992年签订《协议书》时也不可能预测到会发生这些集资费用,根据权利义务的对等原则,金峰公司愿和五矿公司按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文件所规定的方法共同按实分摊。第五、五矿公司依据(2003)沪高民一76号判决主张从2000年7月31日起计算利息没有理由,因为金峰公司起诉五矿公司一案中,法院判决五矿公司向金峰公司支付的利息是按金峰公司提出主张时起算的。而五矿公司从未向金峰公司提出过相应的主张,故其要求从2000年7月31日起计息没有依据。

  况且,五矿公司的本金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要求金峰公司支付利息无理由。第六、五矿公司、金峰公司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第五条明确约定,项目建成后,甲、乙双方按得房比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各自房源产权手续(包括配套设施等)。按照约定,五矿公司综合楼的产权手续,应当由其自己办理,五矿公司也从未向金峰公司提出要求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

  金峰公司没有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的义务,更不存在因延误办理而增加费用之说。故五矿公司诉请要求金峰公司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承担因延误而增加的费用没有理由。但鉴于整个项目的开发是以金峰公司名义进行的,如果五矿公司在办理其房屋产证的过程中需要金峰公司的配合,金峰公司同意给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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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公司律师提醒您,法律是解决问题的良好途径,如果我们能够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我们将会有更好的方法去解决我们可能遇到的那些问题,较好的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升级,如果您还有其他一些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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