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法专业律师述一人公司的股东所面临的风险多高?

日期:2022-04-08 阅读: 关键词:上海,公司法,专业,律师,述,一人,公司,的,股东,

  经上海公司法专业律师查询,近五年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一人公司)因公司债务纠纷导致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约62000例,平均每年超12000例。从审判结果看,大量一人公司的股东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为此,准备成立或已成立一人公司的经营者,有必要清楚一人公司的风险并做好防范。
 

  一、一人公司概述

  《公司法》规定:所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从规定看,一人公司有以下特点:

  一是只有一个股东。股东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法人。

  二是股东类型应当公示。一人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是自然人独资,还是法人独资,并应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三是公司由股东个人控制。实践中,不仅股东独自行使股东会职权,自然人股东一般都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股东个人完全掌控公司。
 

  二、一人公司面临的风险

  从一人公司的特点可以看出,其内部治理缺乏制约和监督,公司管理易出现随意性,相比较二人以上公司,更容易出现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比如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不分、股东与公司自我交易、股东向公司任意借款、以及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提供担保等。为规范一人公司管理,防止股东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作出了特别限制,也由此导致一人公司的股东可能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一是明确限制自然人股东及其一人公司新设立经营主体的资格。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得再设立新的一人公司。当然,法人股东新设立公司并无任何限制。

  二是一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极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法律针对一人公司容易出现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规定当一人公司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股东必须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一旦无法证明,股东就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这就是一人公司股东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其加重了一人公司股东的举证责任,给股东带来了极大风险。

  三是股东为夫妻双方的“夫妻公司”,不排除被法院认定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从而导致夫妻股东共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认定夫妻公司为实质的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司法实践看,如果夫妻双方在设立公司时,未提交个人财产分割证明或协议,当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夫妻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以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案例为代表,认为夫妻公司应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应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观点以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688号案例为代表,认为依据现有法律不能认定夫妻公司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夫妻股东不应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上海公司法专业律师查询的近两年法院判例看,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对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引用,并未形成较为统一的主流观点。因此,在目前法律环境下,设立夫妻公司应尽量慎重,并应注意制定和坚持依法合规的财务制度,以避免夫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与夫妻公司类似,设立和经营以家庭成员共同财产投资的“父子公司”、“母子公司”等,也应十分慎重以防范风险。
 

上海公司法专业律师述一人公司的股东所面临的风险多高?
 

  三、一人公司法律风险的防范

  为防范一人公司的股东因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个人财产,从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风险,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一是自觉做到依法诚信经营尽量减少债务纠纷。法律规定,只有当公司现有财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债务时,有过错的股东才会对公司财产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此,一人公司只要依法诚信经营,尽量减少或不发生债务纠纷,也就能从根本上防范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二是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法院一般都会调查是否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以此作为裁判的重要依据。因此,一人公司一定要建立规范的财会制度,依法编制每一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三是要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建立和落实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会计账簿、对外交易合同、资金往来依据及银行转账凭证、公司经费支出的票据等一切能够证明一人公司资金正常收入和支出的原始资料。特别是要避免使用股东个人或指定人员的银行账户,接收和支付应属于公司的各项资金。

  四是以夫妻名义设立“夫妻公司”,一定要注意提供财产分割的证明或协议。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法院对夫妻公司是否应认定为实质的一人公司,夫妻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财产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存在着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适用观点。为避免夫妻股东对公司债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上海公司法专业律师建议,基于现行的法律规定,最好不要设立以夫妻双方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确有必要设立的,也应注意登记时提交双方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以防后患。
 

  四、《公司法(修订草案)》对一人公司制度的调整及影响

  正因为现行《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财产混同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导致一人公司(包括夫妻公司)的股东面临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极大风险,故设立经营一人公司应十分慎重。但是,也正是因为该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影响了市场活力和经济的繁荣发展。

  为此,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已于2022年1月22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现正处于审核阶段。该草案删除了现《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并对部分条文予以调整,成为本次修订的亮点之一。这也就意味着,一旦新修订的《公司法》公布施行并保留草案关于一人公司的修改,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自然人股东新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以及一人公司股东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将不复存在,一人公司股东将可以抛开束缚开展经营活动,积极投身经济建设。但即便如此,并不意味着一人公司股东即可完全高枕无忧,因为新修订的《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是否会对现有一人公司在法律修订施行前已出现的问题该如何处置,作出明确的规定,还尚未可知。而且,即便从此完全取消一人公司股东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作为《公司法》规制的市场主体,同样必须严守法律的规定,依法诚信规范经营,自觉做到不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方能避免经营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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