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仲裁律师们,今天我们要聊的是一个关于“公司拖欠工资,员工辞职有补偿吗?”的故事。故事的主角是刘先生和A公司,刘先生在A公司工作,但是公司拖欠了他的工资,于是刘先生决定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
上海市劳动律师分析后认为,A公司的违法事实证据充分,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间较长,特别是在收到刘先生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仍未及时支付2019年1月的劳动报酬。
律师还提醒我们,在这种情况下,工人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可以直接向公司发出被迫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最好使用中国邮政的EMS信寄出。同时,在《被迫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中,不得因个人原因写类似内容,虽然有些省市仲裁机构允许这些原因,但诉讼风险较大,不建议工人因此匆忙终止合同。
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律师解释说,仲裁实践中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形式多样,比较典型的情况包括:无工资或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未按约定支付工资、迟到罚款、旷工超额罚款、未按约定发放绩效奖金和加班工资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经济补偿。
最后,律师强调,由于公司违反劳动法的案件逐年上升,这种社会发展现象需要引起重视。新时代的工人正在完善法律,鼓励企业进步,不合理劳动要敢于说不。我们希望看到国内企业就业的合理规范,遵守法律,让工人的辛勤工作成果更受尊重,自我完善的工作在创新生产中发挥作用,而不是仅仅为了劳动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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