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纠纷律师们,今天我们要聊的是一个关于“加班工资”的话题。你知道吗,加班工资的计算可是有大学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是不允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如果安排加班,就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那么,加班费到底怎么算呢?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加班费的计算标准是这样的:
如果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班费;
如果休息日加班且不能安排补休,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
如果法定假日加班,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加班费。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具体的计算公式:
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8×加班时间×1.5倍;
休息日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休息日加班天数×2倍;
法定假日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法定假日加班天数×3倍。
那么,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又是怎么算的呢?根据规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的正常劳动工资来计算的,而且工人的月加班费不计入下个月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以北京为例,具体情况如下:
如果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就以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如果实际工资标准高于原工资标准,就以实际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工资金额或者合同不明确,就需要扣除上个月的加班费和食品补贴后,以实际工资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当月奖金如果具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性质,应当与当月工资合并,作为加班费的计算依据;
平均月工作日为21.75天,平均小时为174小时;
如果用人单位实行工时综合计算制度,综合周期内月平均工资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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