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劳动仲裁一审法院可以追加当事人的情况

日期:2022-04-03 阅读: 关键词:未,劳动仲裁,一审,法院,可以,追加,当事,人的,

   1.承包合同关系。《劳动争议案件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合同经营期间与发包人、承包人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承包人和发包人为当事人。本文明确了承包人与劳动者的关系,便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此类案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确认劳动争议发生在劳动者与承包人或者发包人之间,用人单位(承包人或者发包人)或者劳动者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要求增加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依照职权追加当事人的,可以直接判决承担相应的责任。上海劳动仲裁律师
 

  2.在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的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废止)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件中注明为某一品牌的户主。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与有品牌的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品牌为当事人,但应当同时注明品牌所有者的自然情况。上述两项规定存在矛盾。2006年《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实施后,新司法解释优于旧司法解释的原则应适用。应当注意的是,在清理司法解释的过程中,2006年《劳动争议司法解释(2)》的上述规定没有得到保留。但这并不意味着上述规定是错误的,或者法律适用原则发生了重大变化,而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吸收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整个民事诉讼领域,不限于劳动争议诉讼。《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品牌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品牌为当事人,但应当同时注明品牌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共同经营者为共同诉讼。因此,在以个体工商户为被告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要注意《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
 

  3.在个人合伙作为用人单位的案件中,只有合伙企业经过仲裁程序的,法院可以直接增加合伙人为诉讼当事人。
 

  4.合同约定赔偿费由谁承担。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尊重其约定。一方未经仲裁程序的,也应当追加为诉讼当事人。
 

  5.劳动者只申请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未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作为仲裁主体的,应当增加企业作为当事人。分支机构可以在法人授权范围和依法核准登记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支机构可以对诉讼中经营管理的财产负责,但其财产也是法人财产。分支机构财产不足的,由法人补充清偿。
 

  6.《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与其他用人单位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其行为与损失有因果关系,其他用人单位可以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7.《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最后一句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海劳动仲裁律师根据本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行为损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
 

未劳动仲裁一审法院可以追加当事人的情况
 

  8.《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劳务派遣最大的特点是劳动雇佣与劳动使用分离,被派遣劳动者不与被派遣单位(真实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与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形成无劳动关系,无劳动关系的特殊状态。为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防止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成本,规避责任风险,本文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9.《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支付劳动的,单位或者其投资者应当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民事责任: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支付义务,特别是依法禁止后,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由用人单位或者其投资者承担支付义务,劳动者可以由用人单位或者投资者向被告提起诉讼;二是赔偿责任,单位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或者其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10.《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包机构应当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海劳动仲裁律师从法律上讲,承包经营是一种经营管理模式,并没有改变企业法人的地位,因此不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能力薄弱,发包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使发包人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也视为与劳动者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发包人必须对承包人的行为负责。因此,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法律规定招用劳动者,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以要求个人承包经营者全额或者部分赔偿,也可以要求发包人全额或者部分赔偿。在诉讼中,劳动者可以单独起诉发包人或者个人承包人,也可以将发包人或者个人承包人列为共同被告。
 

  11.用人单位分立后当事人的变更。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变更后的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用人单位的变更会对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无论如何变更,都不应导致劳动权利义务的消除。用人单位与其他用人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用人单位作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用人单位的,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承担劳动权利义务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担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为当事人。因此,当事人拒绝接受仲裁裁决后,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承担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可以依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职权增加有关单位为当事人。
 

  当然,劳动者申请增加的主体不合格的,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法院不得直接增加未经仲裁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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