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哪些常见问题?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来回答

日期:2023-05-12 阅读: 关键词: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工程价款

  尊敬的读者,您好!本文将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展开论述,并结合相关案例和法条,讨论该权利的适用和与之相关的几个重要问题。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希望本文能为您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哪些常见问题?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来回答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概述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哪些常见问题?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来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于2007年6月1日发布,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批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参建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对建设工程所得的工程款项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权利的适用范围包括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和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等。

  《批复》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工程款项清偿前优先受偿。在建设工程款项不足清偿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先于其他抵押权、质权等权利受偿。此外,《批复》还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障措施,如建设工程施工资金监管制度的实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公示等。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根据《批复》,建设工程参建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参建人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工程咨询服务单位等。

  以最高法院公告〔2015〕2号为例,该案中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向某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施工服务,后该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短缺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最终破产清算。在该案中,建筑施工企业依据合同约定主张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院认为,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建设工程参建人,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合法的,最终法院判决该企业在清偿款项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根据《批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包括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和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等。其中,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要适用合同。此外,监理合同中的监理单位和设计合同中的设计单位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以最高法院公告〔2018〕22号为例,该案中一家工程监理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监理服务,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经济原因停工,最终破产清算。在该案中,工程监理公司主张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院认为,工程监理公司是监理单位,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终法院判决该监理公司在清偿款项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障措施为保障建设工程参建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批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建设工程施工资金监管制度的实施。该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将工程款项存入监管账户,由银行代为管理和监督,确保工程款项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公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在建设工程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等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并在工程款项支付时进行公示,确保建设工程参建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问题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在实际操作中,物业服务企业有时会参与到建设工程的运营和维护中。那么,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呢?

  以最高法院公告〔2018〕12号为例,该案中一家物业服务企业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经济原因停工,最终破产清算。在该案中,物业服务企业主张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不属于建设工程参建人范围,不具备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综上可知,物业服务企业通常不属于建设工程参建人范围,因此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无法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债权人的关系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债权人的关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一般来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优先权仅限于建设工程参建人之间的清偿顺序,与其他债权人的优先权并不相互排斥。

  以最高法院公告〔2018〕15号为例,该案中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经济原因停工,最终破产清算。在该案中,建设工程参建人主张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由于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已经超过了建设工程价款的总额,最终法院判决建设工程参建人无法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综上可知,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债权人的优先权相互关联,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处理。

  四、结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为保障建设工程参建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建设工程参建人应当充分了解该制度的相关规定和适用范围,并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哪些常见问题?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来回答

  同时,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际适用也存在一些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处理。因此,建设工程参建人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和资金监管,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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