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纠纷律师来讲讲被要求偿还债务的担保人如何免除担保责任

日期:2022-12-13 阅读: 关键词:上海合同纠纷律师,担保责任的免除

  为了降低贷款风险,债权人特别要求债务人找到第三人来做,但最终法院决定免除担保人的责任。后来,债权人意识到,由于欠条上的一句话,他认为是“连带责任担保”的东西变成了“一般担保”,由于担保到期,担保人从担保中解脱出来。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带您了解相关问题。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来讲讲被要求偿还债务的担保人如何免除担保责任

  一、案件经过

  2018年1月9日,周某向王某借款3万元,约定每月借款1分,借款期限1年。为使王同意借款,周要求丁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双方还在借条上特别约定“借款人逾期不还,由丁偿还本息”。

  以为有了这份工作保障,就可以万无一失。然而,周某在支付了几个月的利息后,便拒绝进行还款,其余部分本息以及至今分文未付。2020年3月,王某将周某和丁某一道诉至仙居县法院,要求周某偿还长期借款企业本金及利息,丁某对公司上述分析债务风险承担社会连带法律责任。

  近日,法院审理后,法官周某向王某偿还贷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驳回了王某的其他索赔。

  知道判决结果的王先生很困惑,借款人无法支付的钱,找担保人索赔是不是不合理?为什么保证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官说法

  担保形式包括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第17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为一般担保。这种情况下的借据包括“借款人不付款,本金和利息由丁支付”,这是一种典型的一般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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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带责任可以保证,是指当事人在进行保证企业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风险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制度保证。

  此外,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一般担保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只同意借款一年,而没有就担保期达成任何其他协议,因此担保期为2019年1月9日起6个月。

  也就是说,王应在2019年7月9日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只承担保证责任。

  可惜,原告王某的起诉工作时间为2020年3月,向担保人进行催债超过了“有效期”。因此,法院发展作出了分析上述可以判决。

  三、法官提醒

  在生活中,当许多人借钱时,为了防止债务人未能偿还到期的钱,会要求第三人做担保。原本以为有第三人担保的贷款就像公路上的“保险”,难怪担保人也可以在几种情况下“投壶”。

  被要求偿还债务的担保人,可以免除下列四种担保责任:

  1、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在合同约定的保证工作期间和法定的保证企业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活动或者通过申请仲裁的,一般需要保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社会责任。

  3、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债务人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普法延伸

  因此,在目前的司法社会实践中,借条上除了可以保证人签名,还写有“如果企业债务人之间不能有效履行的,由保证人承担重要保证经济责任”字句,则视为一个一般需要保证。一般借条上只有保证人签名,没有通过上述这句话的,则默认为作为保证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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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提醒大家,根据我国现行担保法,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5月28日两会通过的《民法典》第686条对现行规定进行了调整: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担保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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