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的对象如何确立

日期:2021-05-14 阅读: 关键词: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案律师,上海专业拆迁纠纷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由此可见,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法律规定的被征收人。自然人、法人、单位、集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都有可能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自然人、法人、单位、集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也都有可能成为被征收人。

拆迁安置房的对象如何确立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

  (2)商品房交易均价。

  (2)重置价。

  2、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

  (2)回迁安置。

  3、结合型补偿

  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三、解决征地纠纷的方法

  1、对于征地的行为不服的可以采用行政诉讼手段。

  对于政府和用地单位的土地征用的行为,认为其存在违法性或者不符合程序规定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确实认为不合理的,对该政府部门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处罚金。

  2、对征地的决定不满的可以采用行政诉讼的手段。

  政府是征地行为的主导者和执行者,对于政府、用地单位甚至是村组织的拆迁征地方案和行为都不满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上级政府部分对该征地的行为进行审查。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可以撤销该行为。

  3、没有按照补偿协议补偿的可以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

  政府征地时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征收或者是采用强制征地的手段征用的,造成村民财产损失的,可以就侵权之诉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案情进行民事判决,可以要求该部门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或者是回复原状等方式解决。

  4、没有按照补偿协议补偿的也可采用协商或者是调解的方式来解决。

  在征地补偿协议中约定可补偿费用的具体数额,征地部门在赔偿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补偿的,可以先与对方进行协商,争取有恰当的解决方式。也可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进行调解,签订民事调解书,节省诉讼资源。

  5、征地部门在征地前可以组织听证会和座谈会。上海专业拆迁纠纷律师

  征地部门在下发征地方案前,可以就该征地的范围、征地的补偿项目和补偿款项等问题召开座谈会和听证会,听取专家和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科学民主决策,减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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