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拆迁安置房离婚后如何分配律师咨询

日期:2020-10-14 阅读: 关键词:上海拆迁律师

  上海拆迁律师事务所咨询夫妻离婚时拆迁安置房应当如何分配上海拆迁安置房离婚后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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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拆迁房屋系夫妻共同所有

  上海拆迁官司律师此种情形下,无论被拆迁房屋是国有土地上建造的还是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其所获得的拆迁安置利益均来自双方的共同财产。

  该拆迁安置利益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化,因此该因拆迁取得的安置房仍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

  二、被拆迁房屋系夫或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上海动拆迁律师事务所此种情形下,应从拆迁利益的来源进行分析,拆迁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与拆迁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其安置房分割情况是不同的:

  1.拆迁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其安置房的分割

  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中一般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对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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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房屋拆迁律师而另一部分是对房屋中居住的人的安置费及其他拆迁补偿费,该部分钱款或安置房屋并不是一方婚前房屋的转化,该部分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故若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则夫妻双方均为被拆迁的安置人口,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离婚时应考虑原被告各自的贡献大小,便于分割等因素按照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的份额进行分割;

  上海浦东拆迁律师若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对该房屋部分的补偿也享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若安置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拆迁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其安置房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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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房屋动拆迁律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主要是对房屋价值部分做出补偿,由于被拆迁房屋系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故房屋补偿部分系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这种情况下,它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态的一种转化,其价值的取得在于婚前,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为基础,故由此分得的安置房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予以分割。

  上海拆迁咨询律师若进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价格高于被征收房屋,且置换时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对该差价部分进行了补足,那么这种情况下,虽然安置房仍属于原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以夫妻共同财产使原一方婚前财产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对该增值部分财产进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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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律师上海若安置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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