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内有一处房屋长期用于出租,虽然该房屋户籍在册,但并无实际居住人。该房屋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但该房屋不符合居困的补偿安置条件。然而,该房屋的户主仍然要求参与补偿安置,引发了纠纷。上海动迁律师就来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情况。
一、法律分析
房屋使用权和产权的区别房屋使用权是指房屋的使用权利,包括房屋居住、生产经营、租赁等使用方式。房屋产权是指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在实际生活中,房屋的使用权和产权可能属于不同的人。
居困的补偿安置条件《上海市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给予居困补偿:
(一)住房状况严重不良,居住环境恶劣,严重影响正常生活。
(二)居住人口较多,需要增加住房面积以改善居住环境。
(三)房屋使用年限已到,不能再安全使用或者继续使用,或者必须拆除的。
(四)因规划、建设等原因被征收的。
该房屋是否符合居困补偿安置条件根据上述规定,该房屋不符合居困的补偿安置条件,因为该房屋长期用于出租,虽然户籍在册,但并无实际居住人。因此,该房屋的户主无权参与补偿安置。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物权人有依法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物权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三条规定:“物权人对物权物享有支配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上海市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屋征收后,房屋使用权、产权和合法的其他权益应当依法转移。”
二、类似案例分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该案中,被告原为房屋的产权人,后来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但房屋户籍仍归被告所有。当地政府进行城市更新,要求被告将房屋交出并进行补偿安置。被告不同意交出房屋并要求参与补偿安置。法院审理认为,房屋使用权和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被告虽然是房屋的产权人,但是并未实际居住,因此不能享有补偿安置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不能享有任何补偿安置权利。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民终字第00509号该案中,原告房屋在征收前就已经出租给第三人,征收时原告要求参与补偿安置。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已经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已经失去了房屋的使用权,因此不能享有补偿安置的权利。
三、结论
在该案中,房屋长期用于出租,虽然户籍在册,但并无实际居住人,因此该房屋不符合居困的补偿安置条件。房屋的使用权和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该房屋的户主是房屋的产权人,但是并未实际居住,因此不能享有补偿安置的权利。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上海市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参考案例: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民终字第00509号
四、建议
针对该类案件,建议房屋产权人在房屋长期出租时,应当注重房屋使用权与产权的区分,以确保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不会因为没有使用权而影响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政府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征收,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对于居困家庭的补偿安置,也应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防止出现不当的情况。
此外,建议在房屋出租前,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出现因为不了解相关规定而导致的不必要纠纷和损失。同时,建议租客在签订合同前,应当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犯。
五、结语
总而言之,上海动迁律师提醒大家,房屋征收补偿是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复杂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协商和处理。作为专业律师,我们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此类案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