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登记的股份能否进行财产分割?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告诉您

日期:2022-12-09 阅读: 关键词: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财产分割

  实践中,夫妻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和登记情况不同,主要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1月28日发布的《关于公司登记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工银字〔1995〕303号)第五条的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必须以各自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应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问题。

夫妻共同登记的股份能否进行财产分割?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告诉您

  “上述规定是基于2006年修改前的《公司法》不承认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一人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两个以上股东,要求夫妻共同设立有限公司,以不同股份和股东办理工商登记的立法规定。

  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承认了自己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主体地位,夫妻之间共同进行财产保险制度已经不再是妨碍其法人人格发展存在的障碍,使夫妻对于公司的设立有了法律理论依据,因此《关于企业公司信息登记系统管理中几个方面具体分析问题的答复意见》也相应措施予以废除。

  从上述相关立法演变过程可以明显看出,在夫妻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公司没有注册登记时的股份分配工作并不是夫妻对财产的分割约定,不同于《婚姻法》规定的财产安全制度,只是我们设立一些公司的需要,满足的是登记有关部门的要求。以未分割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目标公司或受让股权,公司的股份虽然登记在夫或妻名下,但却是在婚姻家庭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不能因在一方名下而否定其作为学生共同财产的性质。

  1、家庭代理权的保护与对善意第三人的禁反言代理制度

夫妻共同登记的股份能否进行财产分割?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告诉您

  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交易安全和共有人的利益。我国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中更注重夫妻财产的静态归属,而相对忽视夫妻财产的动态规范。婚姻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问题主要通过婚姻法司法解释来解决。为解决交易相对人与共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家庭代理权和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表见代理制度,意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促进经济交往。

  2、夫或妻处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包括以下两种不同情形:

  (1)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1)条规定,日常食品购买和少量共同财产的处置对共同财产的变更影响不大。夫妻有家庭事务代理权,一方有权代表另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行为是双方意思的表达。夫妻之间的相互代理权是以夫妻身份为基础的,不需要表达。

  (2)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这对共有财产而言是一种相对重大的处理决定,夫妻之间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共同对外作出决定。

  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无权作出处分,即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相互之间不具有代理权。然而,夫妻间代理权的限制很难为第三人知晓,对于信其有代理权且无过失的第三人的利益应如何保护,我国立法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

  198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1999年实施的《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则对表见代理制度作出了原则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夫妻共同登记的股份能否进行财产分割?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告诉您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提醒大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针对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况,作出了类似表见代理的制度设计,规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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