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讲述诉讼离婚夫妻债权判别规范

日期:2022-07-23 阅读: 关键词: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诉讼离婚

  离婚分协议和诉讼离婚,由于夫妻之间因债权无法进行协商只能去法庭进行诉讼,那么在诉讼离婚证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如何处理呢?接下来上海离婚纠纷律师为您举行解析关于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讲述诉讼离婚夫妻债权判别规范

  一种看法觉得,依据《婚姻法法律说明(二)》第二十四条的划定,债权人就婚姻瓜葛存续时期夫妻一方以小我私家名义所负债权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除外。

  是以,消除这两种除外情况,能够依据一方当事人提交的债务纠纷生效法律文书,直接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另一种看法觉得,简略将婚姻瓜葛存续时期一方以小我私家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会导致一些当事人恶意伪造债务。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讲述诉讼离婚夫妻债权判别规范

  故举债一方应该证实该债权用于夫妻配合生存或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否则只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法律说明(二)》第二十四条是针对债权人提起的以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原告的债权诉讼,而在离婚诉讼中肯定债权性质应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来分析,考虑两个判断标准:

  一是夫妻有没有配合举债的满意,假如夫妻举债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该债权是不是用于夫妻配合生存。《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两边满意或用于夫妻配合生存的举债应由夫妻配合归还,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与离婚诉讼的特点一脉相承,即解决婚姻内部权利义务的分担问题。

  从举证才能方面来看,离婚诉讼当事工资夫妻两边,对婚姻瓜葛存续时期家庭支出情况一般应当是知悉的,对是否存在举债合意、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举证能力上是同等的。

  是以,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主意其以小我私家名义所负债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即使一方持已见效的债权纠纷法令文书作为证据,也不克不及机械地推定为夫妻配合债务,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要防止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讲述诉讼离婚夫妻债权判别规范

  以上便是对于诉讼离婚夫妻债权判别规范的相关法律知识,生活中如果您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联系上海离婚纠纷律师为您进行处理相关的法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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