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律师提醒大家: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也算犯罪!

日期:2022-09-09 阅读: 关键词:金山律师,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在国庆等重大节日期间,巡逻的武警都会增加,这是为了在人流高峰控制好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让大家平安顺利出行,如果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就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快和金山律师了解一下吧!

金山律师提醒大家: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也算犯罪!

  一、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交通秩序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可以由抗拒、阻碍国家公安行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因此容易与妨害公务罪相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要求学生不同。本罪要求行为人抗拒、阻碍我们国家社会治安管理会计工作研究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发展必须发生在聚众扰乱公共服务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之时,且行为企业必须发生在公共文化场所、交通线路上;后者要求发生在自己国家政府机关工作相关人员、人大代表或者红十字会工作专业人员正在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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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行为研究对象进行不同。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社会治安管理会计工作

  人员、职务都与维护公共秩序、交通秩序有关; 而后者是行为的对象

  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范围明显更大。

  实际上,抗拒、阻碍我们国家社会治安风险管理会计工作进行人员可以依法执行职务属于自己一种具有特殊的妨害公务行为,它与妨害公务罪之间发展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本罪属于一个特殊法条。因此,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服务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企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同时也是采用暴力、胁迫研究方法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系统工作相关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要以本罪论处。

  (二)聚众扰乱公共服务场所秩序、交通发展秩序罪与聚众扰乱经济社会主义秩序罪的界限

  两罪都属于聚众性犯罪,且都是对公共管理秩序的破坏。二者的区别研究主要表现在:(1)犯罪客体具有不同。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服务场所秩序和交通发展秩序;后者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经济秩序,即国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生活秩序。(2)行为方式发生的场所以及不同。本罪发生在一个公共文化场所、交通线路上;后者可以发生的场所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利益团体等单位的所在地。(3)处罚教育对象选择不同。本罪只对首要目标分子结构进行处理处罚;后者不仅没有处罚首要分子,还处罚学生积极参加者。

  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一)中止形式的认定

  (1)本罪的客观方面要求情节得严重,因此本罪属于情节。 对于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2)罪数的认定。

  在聚众扰乱社会公共服务场所秩序、交通发展秩序建设过程中可以伴随有其他经济犯罪问题行为的,如故意伤害、放火、爆炸等,应以本罪与其他犯罪活动行为所触犯的具体罪名进行数罪并罚。

  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为目的,或者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为目的,实施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其他犯罪行为的,都是牵连犯,应当在本罪与行为人所犯其他罪之间,以重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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